9月29日,辽宁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经辽宁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核同意,并经国家发改委审定通过,《辽宁省定价目录》正式向社会公布,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与2003年的“定价目录”相比,修订后的《辽宁省定价目录》,只保留了资源能源、交通运输、教育、医疗服务、房产建设、环境保护、文化旅游、重要专业服务等8类35项,大类压减60%,具体项目压减了62%。
在定价目录修订过程中,放开了主要农作物种子收购和销售价格、借读费、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省管药品价格、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等44项省管政府定价事项;随本次定价目录公布,还将放开室内煤气管道改装费、驾驶员照相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上岗培训费等12项政府定价事项,实行市场调节。
在保留的35项政府定价事项中,有21项定价项目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管理,主要有“城市供热价格、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城市交通价格”等。
为了切实履行目录定价管理,做到清单之外无定价权,辽宁省物价局门户网站将公布《辽宁省定价目录》,同时,还将一并公布“放开的定价事项清单”和“废止的有关政策性文件清单”。
今后,《辽宁省定价目录》将实行动态管理,适时修订。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项目,自动进入目录;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目录。
按照 “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定价目录”实施后,对于保留的政府定价事项,物价部门将进一步完善政府定价机制和规则,完善政府定价过程中专家论证、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公众参与制度,不断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记者 孔爱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