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日前下发了《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取消收费许可证和年审制度后,各盟市、旗县同步建立收费单位报告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服务价格中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执收单位试行公示清单制度,执收单位收费前应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公示清单,内蒙古自治区和盟市、旗县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单位提交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清单进行审核后,在本级门户网站统一发布,动态调整,便于社会监督。按照国家要求,自治区财政厅和发展改革委将定期联合公布《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目录清单》《内蒙古自治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定期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内蒙古自治区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内蒙古自治区进出口环节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并在自治区发改委门户网站进行公示。要求各盟市、旗县按照自治区公布的目录清单实施管理,不需另行公布本级各类收费目录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将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收费单位信用体系,健全收费单位诚信档案制度。对屡不执行收费政策,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和履行公示制度的收费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通过相关平台向社会公开。(记者 王树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