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空姐王某与某航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有了终审结果,北京三中院终审判决驳回她的上诉,维持原判认定的,航空公诉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王某停职期间工资。而王某被解雇、输官司,起因是她帮人捎带了两件紫檀制品,被印度海关处罚。
某航空公司空勤乘务员王某,和公司在2007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某因购买携带两件紫檀制品,一个紫檀的烛台,一个紫檀的大象,被印度海关处罚,2014年1月1日,公司向她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王某同志,因你在工作期间严重违反《客舱服务部乘务员管理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公司决定解除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请你于2014年1月18日前到公司客舱服务部人力资源室办理离职手续。”王某签收后,申请仲裁,要求航空公司继续与其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其2014年1月2日至1月15日停职期间的工资13000元。仲裁委裁决航空公司与王某继续劳动合同;支付工资912元。航空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到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航空公司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从解除理由来看,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王某在录音中明确承认确系为别人带的紫檀物品;其次,王某作为空勤乘务人员,从北京印度航线开辟后就开始飞行该航线,同时具备一定的英语能力,对与工作有关的印度海关相关规定应当有相应了解并严格遵守,她辩解不知道所带物品材质且远非大量紫檀及原木,法院不予采信。法院认定,王某在印度海关因携带紫檀物品被印度海关处予罚款,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印度相关法律并受到相关处罚。
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客舱服务部乘务员管理手册》的相关规定,也违反了《严禁违法违规“捎、买、带”责任书》的规定,所以航空公司据此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同时,在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过程中,航空公司亦征求了工会意见。最终,一审法院对航空公司要求判令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王某停职期间工资的诉求予以支持。这个判决结果也得到了二审法院的维持。
记者 孙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