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副书记张军日前就“《党纪处分条例》17处提及党员领导干部”解读时表示,“党员领导干部”为主体的条文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对一般党员不适用。
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中央纪委副书记张军日前做客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在线访谈室解读。
主持人问:《党纪处分条例》中有17处提及了“党员领导干部”,这17处是否是对领导干部特定主体规定的条文?
张军表示,以“党员领导干部”为主体的条文说明这一条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对一般党员不适用该条。
张军表示介绍,目前,“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
——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以及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
——国有企业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型以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领导班子,以及上述企业中其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层次的中共党员。
——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事业单位(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领导班子和其他六级(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管理岗位的中共党员。
此外,已退出上述领导职务、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共党员干部也属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