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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出逃向冷衙门蔓延 调查走漏风声成“预警”

www.jctrans.com 2013-8-26 13:57:00 京华时报

导读:6月以来,广东、湖北、湖南3名官员离奇“失踪”,引发了社会对“官跑跑”现象的关注。出逃官员呈现出级别由高向低、部门由“热”向“冷”发展的特点。层层关卡没拦住“官跑跑”,折射出我国的职务犯罪预警机制、官员出入境管理机制存在盲点。

  6月以来,广东、湖北、湖南3名官员离奇“失踪”,引发了社会对“官跑跑”现象的关注。记者调查发现,出逃官员呈现出级别由高向低、部门由“热”向“冷”发展的特点。层层关卡没拦住“官跑跑”,折射出我国的职务犯罪预警机制、官员出入境管理机制存在盲点。

  三官员涉经济问题外逃

  广州市花都区政协主席王雁威自今年6月通过区政协办公室向区委请假治病,至今仍处于“失踪”状态;湖南省醴陵市王仙镇财政所前所长邓元华已“失踪”超50天;湖北省公安县农业局原副局长兼畜牧兽医局原局长蔡道明已“失踪”2个多月。

  据了解,王雁威在任花都区花东镇党委书记及区委常委、区委组织部长、区政协主席期间,的确有涉嫌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巨额贿赂的问题。据湖北省公安县纪委有关人士介绍,今年上半年,湖北省统一开展三农保险资金审计调查,发现蔡道明可能存在重大经济问题,公安县纪委前期已找他谈话。与之类似,邓元华也涉嫌携款潜逃。

  最高检公布的数据显示,五年来最高检会同有关部门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6220人,追缴赃款赃物计553亿元。

  湖南省纪委预防腐败室副主任陆群表示,官员失踪或外逃情形主要有四种:一是因欠巨额债务无法偿还、感情纠纷等原因脱岗外出躲避;二是因挪用公款无法偿还等违法犯罪行为败露而畏罪潜逃;三是分管负责财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携款潜逃;四是贪官畏罪外逃,或因其他原因叛逃。

  “冷衙门”也出“官跑跑”

  中山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的一项调研发现,随着公众对公共服务需求的增加,公共卫生、园林绿化、环保等部门也变成了“热衙门”,可以支配大量的资源和资金,这也为滋生腐败提供了温床。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反腐败与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晖说,过去外逃的大多是国有企业的经营人员,但近两年养老金、保障房、三农资金管理等与民生相关的政府部门官员外逃数量呈上升态势。

  此外,外逃官员的级别也从高向低蔓延。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教授认为,与高层官员相比,地方基层干部出入境管控相对宽松。

  “裸官”“裸商”勾结外逃

  有人总结出近期官员“失踪”“外逃”的三种方式——“请假失联”“听风失踪”“突然消失”。

  李成言认为,近年来,贪官外逃的现象十分严重,从前几年借出国考察名义“滞留不归”,到如今借养病、休假等名义私自外逃,折射出新一轮反腐斗争让一些腐败官员如坐针毡,通过各种手段外逃出境、以求平安落地。与因公出国相比,因私出国更加难以控制。

  一些外逃官员甚至与“裸商”勾结,将不法资产转移出境。一名长三角的商人介绍,自感有“原罪”的商人出于安全考虑移民成了“裸商”,他们与贪腐官员结成利益同盟,官员帮助“裸商”牟利,同时也利用“裸商”提供的便利通道把贪腐所得转移到境外。

  □盲点

  “证多多”不报备难监控

  根据中央相关规定,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境要经过所在单位、组织部门、人事部门等一系列审批。因私出国也要报经上级部门、人事部门批准。

  中山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教授张紧跟认为,这些程序从某种程度讲并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反而被一些贪官所规避。

  从以往的案例上看,许多官员手上都不止一本护照,有些人私人护照不上交,有些人用假身份证再办一个护照,都不在审批、报备之列,单位根本监控不到。比如,茂名市原市委书记罗荫国、茂名市原常务副市长杨光亮都被查出持有多个身份证。

  个人事项有申报少“抽查”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我国预防职务犯罪的一项重要机制。但不少地方干部存在谎报瞒报情况。2012年,因拥有20多套房产,被网友称为“房叔”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番禺分局原政委蔡彬,在纪检部门的调查中被发现,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上只填了1套房。

  专家认为,如果只申报不核查,申报就容易变成“盲人的眼睛、聋人的耳朵”。纪检部门若对申报进行抽查,与房产、银行、证券、出入境等系统进行比对,对腐败分子将是一个巨大的震慑。

  调查走漏风声变“报警”

  中央党校教授林喆说:“社会上一个比较讽刺的说法是,‘贪官不打无外逃之仗’。往往调查风声一出,贪官便闻风而逃。”

  毛昭晖表示,我国的职务犯罪预警机制薄弱,对职务犯罪打击力度不够。当前我国在认定某个官员是否构成违法违纪职务犯罪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只能对其谈话,而不能采取一些强制性措施,谈话等于给这些职务犯罪分子提了醒,容易出现外逃情况。

  跨境追逃面临协作难

  专家认为,已于2005年生效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现了国际间的协作治腐,但由于国情与体制不同,各国对于案件的定性差别很大,再加上不是所有国家都遵守《公约》,为这类跨境案件的执行增加了难度。

  “一定要把违法违纪的官员控制在国内,一旦出逃便很难追回。”李成言说,从境外引渡一个官员的成本非常高,有的甚至高达几千万元。

  林喆认为,在一些集体腐败的“群蛀”案件中,纪检部门一定要防控好贪官外逃。因为一旦有人成功外逃,其他人就会把责任都推到他的身上,以逃避法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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