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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女童饿死家中续:四部门均称信息无法提供

www.jctrans.com 2013-7-31 13:58:00 中国青年报

导读:7月16日,申请人接到了江宁区民政局、街道办、公安局、妇联四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在答复书中,四部门除了落款单位和公章外,均一致答复称:“对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无法按您的要求提供信息。”

  今年6月,“南京女童饿死家中”事件震惊全国。5名女律师曾向南京市江宁区四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均遭拒绝。今天,黄溢智等4名女律师通过EMS邮政快递,将数封《行政复议申请书》和《行政起诉状》分别寄给了四部门的上级机关和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四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法,并责令及时予以公开。

  今年6月21日,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某单元楼内,两名幼童被发现饿死家中,其中一个3岁、一个1岁。后据媒体调查,这两名幼童曾因饥饿而彻夜拍门喊妈妈,甚至趴到马桶上吃粪便充饥。而她们的父亲李某正因吸毒服刑,母亲乐某也有吸毒史,事发时下落不明。

  “这不仅仅是‘家庭悲剧’,对于长期没有人照看的小孩,居委会、民政局等4个部门,依法应当帮她们另外找到监护人。”6月26日,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王宇律师联合来自北京、山东、河南的5名女律师,一起向南京市江宁区民政局、麒麟街道办、公安局、妇联等四部门,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四部门是否及时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向法院申请撤销女童母亲乐某的监护责任,并要求法院另行指定监护人。

  7月16日,申请人接到了江宁区民政局、街道办、公安局、妇联四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在答复书中,四部门除了落款单位和公章外,均一致答复称:“对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无法按您的要求提供信息。”

  “我还是第一次收到这样的答复,令人费解。”申请人之一、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溢智告诉记者。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国家各级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此外,《条例》还规定,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外,都应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确实无法公开的,也应说明理由。

  “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有权依法作出4种不同的答复:如果信息已经公开,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如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的范围,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应当告知申请人;如果申请内容不明确,则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黄溢智反问,“‘无法提供信息’到底属于哪种情况呢?难道我们询问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的范围?或者四部门根本就没有及时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导致我们询问的信息不存在?”

  4位女律师认为,四部门的答复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已涉嫌违法。因此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要求四部门的上级机关和江宁区人民法院,确认四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法,并责令及时予以公开。

  黄溢智还表示,4位女律师并没有一致选择行政诉讼的原因是,还想利用行政复议的机会,创造一个和四部门上级机关对话的机会,“希望它们能够督促四部门,及时给予公众一个答复”。

  截至发稿,记者分别致电四部门的办公室,电话均无人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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