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交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审议。
市政府副秘书长肖贵玉表示,上海作为人口密集的特大城市,保障城市安全运行的任务艰巨:上海常住人口超过2300万,全市5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超过6000幢,常年面临台风、暴雨、浓雾等10余种自然灾害的影响。
草案在立法过程中针对“7・21”北京特大暴雨灾害和上海近期连续抵御“海葵”、“布拉万”等台风中暴露出的薄弱环节和热点,特别增加了信息发布、求助信息转送、人员安全优先、交通保障、紧急避难、价格监管等内容。
不实信息及时澄清
伤亡情况不得隐瞒
记者获悉,上海市将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灾情损失等各类信息将统一、准确、及时向公众滚动公布。
“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突发事件信息不仅会扰乱社会秩序,而且可能给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政治稳定造成危害。”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杨全心表示,新媒体的发展使信息传播速度更快,覆盖范围更广,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危害性也就更大。“因此,政府及有关部门不仅应及时通过发布准确的信息对事实予以澄清,还应对虚假或者不完整突发事件信息采取措施加以处置。”
针对网络舆情事件频发的现状,草案规定,“新闻媒体应准确、客观地报道突发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记者注意到,草案特别强调,“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信息不得隐瞒。”
对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突发事件信息,“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完善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舆情的收集和回应机制、灾情损失的统计公布机制。”
设立“首问责任制”保生命财产安全
一个承担突发事件处置职责的部门,如果接到超出处理能力范围的突发事件求助信息,怎么办?依据“首问责任制”原则,这一部门应当迅速记录、核实,及时将求助信息报送市应急联动中心或直接责任部门,不得延误,最大程度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否则,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
草案规定,“承担突发事件处置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接到超过处置能力范围的突发事件的紧急求助,应迅速记录、核实,及时将求助信息报送市应急联动中心或者直接转送有关部门处置,不得搁置、延误。”
记者注意到,草案鼓励在他人因突发事件发出紧急求助时,成年公民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为此,草案还特别设置了激励制度:“公民参与应急救援期间,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将受政府表彰。”
专家表示,在突发事件应对中建立类似的“首问责任制”,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高速可暂停收费
哄抬物价将严惩
突发事件发生后,救援人员、物资和装备的运输问题是关系应急处置及时有效的关键。草案规定:“公安、交通港口、海事、道路等管理部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开辟专用通道,保障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必要时,道路管理部门可协调实施高速公路暂停收费。草案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发布信息、限速通行、临时封闭等措施,对车辆进行引导、疏散。必要时,道路管理部门可以协调有关单位暂停公路道口的收费。”
此外,专家指出,在突发事件应对期间,商品的价格容易产生波动。多个城市都曾发生过因担心水污染而发生哄抢矿泉水的事件;受非理性的恐慌心理影响,容易发生生活必需品的抢购行为;不法商贩见有利可图,恶意哄抬物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
草案第38条对此明确作出规定,“价格管理部门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加强价格监管,依法严惩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违法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