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政府网4月10日消息,国务院5日正式公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而条例施行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资格。
条例对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校车通行安全、校车乘车安全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予以了明确。
条例指出,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正式公布的条例对征求意见稿作了多处较大修改,主要包括:增加规定,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针对实际中有的地方不顾学生家长的合理诉求,不适当地撤点并校问题,增加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根据公众提出的应保证校车安全技术状况和校车驾驶人持续符合相关要求的意见,增加了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交管部门审验的规定;根据一些地方和公众的意见,增加了省级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此外,还根据公众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关于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范围、校车随车照管人员的指派、校车应配备的安全技术装备、使用专用校车的实施过渡期等规定,作了相应修改。
该负责人还指出,学校的布局、城乡公共交通的发展、国家对校车的政策支持等问题与校车安全问题密切相关,对这些问题,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统筹研究,建立相应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