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爱国首先肯定了《条例》相比于公安部部门规章的进步性,但是也指出,《条例》中明显包含有涉及检察院的内容,例如对于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死亡的情形,征求意见稿规定非正常死亡的,公安机关要和检察机关一同调查,但是在征求意见期间并没有征求检察院方面的意见。
他指出,从立法角度讲,凡是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均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来予以规范,而不应该由公安机关甚至国务院自行制定这方面的规章,这样才更加符合法律原则。
何兵也表示,据他了解,《条例》在征求意见期间,对于法律界意见的征集工作做得并不好,有的学者甚至都不清楚这件事情,此《条例》有闭门立法的嫌疑。
尚爱国称,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和《拘留所条例》本身的敏感性有关,因为拘留的执行可能涉及社会治安和维稳等方面。
征求意见稿和 条例三大不同
为何删除行政强制拘留规定?
与处罚性拘留分开
征求意见稿规定,适用拘留所拘留的包括: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的人(行政拘留);被人民法院依法拘留(司法拘留)的人;被公安机关依照《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予以拘留审查(行政强制拘留)的人;被公安机关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戒严法》等法律给予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行政强制拘留)的人。
《条例》去掉了后两类行政强制拘留人员,仅保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两类人员。何兵认为,对于后两类情形被删除的解释是,部分地区拘留所条件比较差,对外国人实施拘留就会存在一些问题。
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有关负责人的解释是,考虑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是处罚性拘留,与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有所不同,条例把行政强制措施性质的拘留放在附则中规定,要求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员分别拘押,具体管理办法授权国务院公安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
为何删除被拘留人死亡规定?
已经超出行政性法规范围
对于拘留人死亡,征求意见稿规定:被拘留人死亡的,拘留所应当立即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死者家属;被拘留人因病死亡的,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应当对被拘留人死亡原因作出鉴定。被拘留人非正常死亡的,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被拘留人家属对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死亡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鉴定。
《条例》将涉及被拘留人死亡的内容予以删去。
尚爱国认为,对于被拘留人死亡的,由公安机关自己调查不合适,缺乏法律依据。公安部的规章中曾对死亡的情形有过规定,但是事实上并没有这个权力。同时,国务院也没有权力在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和检察机关一同进行调查,而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用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对此,现在没有任何上位法予以明确,所以《条例》回避了这样的情形,删除了这部分内容。
为何删除警察法律责任规定?
《警察法》已有详细规定
在法律责任部分,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九类情形,如有违反,拘留所警察将被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九类情形包括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侵占、挪用、故意损毁被拘留人财物或者不及时返还被拘留人财物的,收受被拘留人及其亲属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强迫被拘留人劳动的,利用被拘留人管理其他被拘留人的,违法收拘、提前解除拘留或者拘留期限已满未解除拘留的,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但在《条例》中,关于警察法律责任的部分也被删除。
尚爱国和何兵均认为,对于警察的行为,在1995年颁布的《警察法》中有着比较详细的规定,该法对警察的职权、义务、纪律,以及何种行为被禁止、如何处罚都有明文规定,因此没有必要再在《条例》中重复规定。
被拘留人权益保障
应告知被拘留人享有的权利并及时通知其家属
应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其民族饮食习惯
患精神病、传染病或者病危者应停止执行拘留
拘室外活动每天不少于2小时,不得强迫劳动
被拘留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
不得检查扣押被拘留人举报控告申请复议等材料
女性的人身检查和直接管理应当由女性民警进行
被拘留人参加升学考试等特殊情形可申请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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