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办今日就推进进出口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海关总署副署长李国介绍,根据有关规定,海关认定的失信企业主要有以下方面的情形:
第一,有走私罪或者走私行为的企业。走私罪或者走私行为是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类的货物,也就是有主观故意。其中达到一定数额的构成犯罪。
第二,一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构成了多次或者是非常频密的,或者是达到了一定的金额。
第三,拖欠应缴税款和应缴罚没款项的。
第四,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失实,并且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就是企业用虚假的信息进行注册登记,搞“空壳企业”。
第五,被海关依法暂停从事报关业务,也就是其有各种各样违规违法的情况被暂停了。
第六,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并且拒不配合海关进行调查的。
第七,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八,弄虚作假,伪造企业信用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