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守玲
近期,国家质检总局、中央综治办、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数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国家标准正式实施。规范要求快递企业落实100%先验视后封箱、100%寄递实名制、100%X光机安检等制度保障。
然而事实上,经多家媒体调查发现,多家快递公司在实施快递实名制时并不能完全落实《规范》要求。
快递实名制的目是为了避免以快递为载体的犯罪事件的发生,同时也为了避免快件丢失、快件损毁、快件莫名被他人代签的混乱现象。
尽管快递实名制的用意是好的,并且也是快递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以当前我国的社会信用体制以及快递业发展现状来看,快递实名制的落实依旧面临着很大的障碍。
一方面,许多消费者在邮寄快递包裹时非常不愿意透露个人信息,害怕承受个人隐私泄露所带来的风险,比如个人信息被非法盗用、收到诈骗电话和短信等。因此,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在执行快递实名制时,也将面临消费者不配合的情况,于是乎实名制也就不了了之。
另一方面,快递业实名制对于快递公司来说,意味着人工成本和技术设备分析成本的上升。快递业实名制将使工作程序更加繁琐复杂,从而影响快递行业的整体运作速度和效率。“羊毛出在羊身上”,快递公司运作成本的上升也将转嫁至消费者身上,也就是意味着快递单价将有所上升。
同时,在快速发展的快递行业中,企业之间正在进行白热化的竞争,其中也不乏低价竞争。如果严格落实快递实名制,并且提高快递单价,在短期内势必将流失一定的消费者人数,对快递公司竞争市场份额也将带来一定影响;如果不提升快递单价,降低利润甚至亏损以保持市场份额,那么对快递公司来说也将带来严重内伤。也因此,一些快递公司迫于利润和市场份额的双重压力,在落实“快递实名制”的时候大打折扣,或者直接无视快递实名制的规定。
如此看来,快递实名制是否在我国并不具备可行性呢?其实不然。
快递业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必须考虑到不破坏社会稳定这一前提,企业不能只顾经济利益,而损害国家公共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因此,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快递实名制是必然趋势。
并且,快递实名制也有国外成功经验可以吸取借鉴,比如美国、日本、德国在快递实名制方面均有不错的效果。但是,我国在实施快递实名制的时候也应该根据我国国情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落实方案。
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是实施快递实名制的必要前提,以此打消消费者对快递实名制所带来的个人信息泄露的怀疑和担忧。其次,建立健全快递业自身的行业规范,对泄露客户个人信息的快递公司要严厉进行处罚,严格追究其责任,将客户信息保护工作落实到快递公司的每个员工、每个环节,切实保护顾客的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则应该明确自身监管职能,切实考虑消费者担忧的问题和快递公司的实际情况,从而制定更加详细、有效的实施细则。否则,快递实名制也只能是有名无实,成为一场空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