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春晖
2016年9月29日,我国第一个自贸试验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三周岁了。在这个值得铭记的日子,对上海自贸试验区的海关制度创新进行总结与回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个创新成效
以便利化为核心的通关制度基本形成,通关便利化水平提高。根据国务院的改革要求,自贸试验区一线进境货物入区通关时间与成本有明显压缩,进、出口平均通关时间较区外显著减少。二线监管方面,大幅减少企业申报次数,加快企业物流速度,有效降低通关成本。海关共推出31项创新制度,包括通关便利化类11项、保税监管类4项、企业管理类8项、税收征管类3项、功能拓展类5项,其中大部分已复制推广。
以功能拓展为重点的保税监管制度持续升级,促进外贸转型升级作用明显。海关支持建成商贸专业服务平台、国别进口商品中心、大宗商品现货市场,平行进口汽车展示交易中心与国际艺术品交易中心也上线运营,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入驻企业较自贸试验区成立时有大幅度增长。同时,货物状态分类监管“物流配送”模式在一些试点企业常态化运作,帮助企业向内外贸一体化运作的贸易运营结算中心升级。
以信息化为依托的简政放权改革深入推进,“放管服”成效逐步体现。海关共取消、下放、让渡、放开数十项前道审批事权或限制,并公布海关执法权力和责任“两张清单”,明确15类52项权力、5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11条公共服务事项和41项窗口事宜。
以“单一窗口”为突破的管理模式实现破局,协同治理能力提升。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按照“一个平台、一次提交、结果反馈、数据共享”的理念,在口岸监管环节和国际贸易管理各主要环节,实现贸易和运输企业通过单一窗口向监管部门一次性提交申报,监管部门通过单一窗口向企业反馈办理结果和共享监管结果信息。
对标tfa、tpp国际标准
对《贸易便利化协定》(tfa)条款规定先行先试,是上海自贸试验区的一大使命。据世界海关组织研究,tfa中30%的条款海关是唯一实施部门,40%的条款海关是主要实施部门,28%的条款涉及所有边境部门(包含海关)。经过逐条分析,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关创新制度整体上符合tfa基本原则和规定,部分内容实现了突破。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可能对未来国际贸易安排、中美等自贸谈判产生巨大影响。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是tpp的重要内容。在有些方面,上海自贸试验区已达到或超过tpp标准:
一是在风险管理、复议与申诉、保密方面,tpp仅作了原则规定,而上海自贸试验区已在实践层面实现了这些要求。二是我国已达到tpp在海关合作、预裁定、建议或信息请求答复、自动化、快递货物、处罚、货物放行、信息公开等方面的大部分要求。例如,在裁定时限上,tpp规定预裁定时限是提供齐备信息起150天内,而上海自贸试验区商品归类行政裁定时限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
勇于担负国内示范职责
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关制度创新的使命尚未完成,需要继续努力、更上一层楼。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新增的陆家嘴金融片区、金桥开发片区、张江高科技片区都不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针对这个问题,海关总署已在区域通关合作机制的基础上,全面启动通关一体化改革,并先在上海试点,通过优化三级事权、整合机构职能、再造通关流程,打破部门、关区、业务条线之间的藩篱。
今年8月底,浙江、重庆、河南等7个省市获批成立第三批自贸试验区。至此,我国形成了“1+3+7”的自贸试验区战略布局。但从自贸试验区承载的使命看,它们的差异性非常明显。如浙江和陕西自贸试验区,一个定位于宁波和舟山港,打造大宗商品自由贸易港,着眼于海运;一个服务于“一带一路”和西部大开发战略,发展航空产业贸易、文化旅游,着眼于铁路和航空运输。这就意味着海关制度创新必须因地制宜,客观上也增加了可复制、可推广的难度。
在这一过程中,为了避免付出不必要的代价,特别是不能出现为了创新而创新、为了复制推广而复制推广的情况,上海自贸试验区必须勇于担负起制度创新国内标杆的示范地位,及时总结经验教训,真正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海关制度创新产品。
(作者为上海海关学院副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