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某快递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就因未核实寄件人身份,被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告上法庭。
2015年5月,江西某快递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的员工李某在没有核实寄件人的身份,按寄件人(身份暂不明)提供的信息以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身份向405人发送快递邮件。邮件内容为深州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价值为2980元/双人的vip贵宾卡一张、七彩云南--带你畅游云南美景6天五夜双人游宣传册一份、国际岛海南5天4夜游宣传册一份、香港澳门游宣传册一份。邮件封面注明代收货款199元/份。之后,江西某快递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累计共收取代收款30份次,共计人民币5970元。
月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立即向当事人了解情况,讲解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方式、认定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同时也向江西某快递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指出其工作流程存在瑕疵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成功化解了该起名誉权纠纷。
法官点评: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
记者 严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