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第161号令),旨在为加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报检行为,维护正常的检验检疫工作的有效进行,促进对外贸易良好发展。该管理办法要求检验检疫部门对报检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和分类管理,对有报检差错的报检人员实施差错记分管理。报检人员的差错记分情况列入报检企业的信用记录。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公布报检企业的信用等级、分类管理类别和报检差错记录情况。
据了解,该管理办法的颁布是国家质检总局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取消报检企业注册审批后,加强报检行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放管结合的又一新举措。
上述管理办法指出,报检企业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对所提交的材料以及所填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且承担法律责任。检验检疫部门对报检企业的报检业务进行监督检查,报检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代理报检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的《代理报检业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情况、报检业务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报检人员管理情况、报检档案管理情况、报检业务情况及分析、报检差错及原因分析、自我评估等。
该管理办法规定,《报检企业备案表》《报检人员备案表》中载明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向备案的检验检疫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报检企业可以向备案的检验检疫部门申请注销报检企业或者报检人员备案信息。报检企业注销备案信息的,报检企业的报检人员备案信息一并注销。因未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注销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报检企业承担。
管理办法鼓励报检协会等行业组织实施报检企业行业自律管理,开展报检人员能力水平认定和报检业务培训等,促进报检行业的规范化、专业化,防止恶性竞争。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报检协会等行业组织的指导,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预警、组织、协调作用,推动其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
本办法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3号)、《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8号)同时废止。《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号)、《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国家检验检疫局令第16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