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沙岭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6日公布《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作业人员以抛扔、踩踏或者其他危害快件安全的方法处理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11月16日中国新闻网)
在“后双11”大家坐等快递到家的时刻,如此为网购人撑腰的规定,自然引来叫好声一片。要求快递企业工作人员对抛扔、踩踏快件付出代价,可谓“很解气”。但解气更要解决问题:既然是行业法规,就必须要有权威性、可操作性,要从一开始就避免“看起来挺美”的问题。
对于抛扔、踩踏快件可以罚款的条款,制定出来不难,实施起来却不易。一方面东西多,小件也多,分发目的地五花八门,每一件都轻拿轻放,哪里还有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对于这样一条严厉的规定,到底怎么去监管,抛扔这个动作,什么幅度算?
其实,监管快递业,不应对过程性行为轻言处罚,而要结合行为结果制定处罚规则。确切地说,就是将抛扔、踩踏快件可以罚款的条款改为“扔坏、踩坏或者其他危害快件安全方法处理造成物品损毁的,除了赔偿物品损失外,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比如《山东省寄递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就有类似规定,“寄递企业在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严禁抛扔、踩踏、坐压或以其他危险方式造成寄递物品损毁。如果其以抛扔、踩踏、坐压或以其他危险方式造成寄递物品损毁,将被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法规很难对一个没有产生实质结果的“动作”进行处罚。而且,如果“头顶上的剑”大家都摸不透边界、拿不准尺度,要么会导致从业者的抵触情绪,降低生产效率;要么是制度法规束之高阁,徒增儿戏……这都不是我们乐见的。对于立法而言,管用比好听好看显然更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