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玉萍 见习记者 陈贝茜
记者昨日从省食药监局获悉,《福建省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配送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公布实施,明确药品配送企业在购药计划发出后48小时内必须送达,超3次不及时供货将取消配送资质。
《办法》明确,参与我省药品集中采购投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可自行配送或委托配送企业配送,将其中标的药品配送到所有参加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但同一品种在一个中标区域内最多只能委托1家企业配送。
《办法》明确,药品配送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配送。对3次以上不能及时供货、影响较大的配送企业,将取消其配送资质。配送企业必须在医疗机构发出购药计划后48小时内送达,紧急抢救所需的药品应随时配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