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担负着把关服务的光荣使命,依法行使征税、验放、罚没、缉私等行政和刑事执法权。海关总署根据海关工作特点和性质,以及“走私滋生腐败,腐败掩护走私,反走私必须反腐败”的客观规律,把同步开展反腐败与反走私斗争作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切入点,从2005年开始建立了“一案双查”制度,外查走私案件与内查违纪违法问题同步进行,取得了打击走私与惩治腐败的“双赢”效果。
2012年,海关总署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一案双查”工作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重点明确了“一案双查”讯(询)问笔录使用、开展“一案双查”的范围和线索办结反馈、建立渎职风险研判机制及案件分析通报等方面的要求,进一步推进该制度落实。
完善制度保障,持续推进落实
近些年,海关总署党组始终高度重视“一案双查”工作,主要领导亲自过问,明确具体要求和任务,强调完善纪检监察部门和缉私部门联系配合办法,建立健全渎职风险研判机制、监督检查工作机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明确对5类走私和违规案件必须开展“一案双查”工作,即:在办案中发现海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线索,以及涉案人员或相关证人直接供述或举报海关工作人员的案件;国务院领导、海关总署领导和公安部领导批示的案件,总署缉私局挂牌督办案件,以及涉及行业性走私等重大刑事、行政案件;走私时间跨度较长、走私手段恶劣、嫌疑人成立公司专门用于走私或以走私为主业的刑事和行政案件;在通关渠道或加工贸易业务中,长期采取伪报品名、低报价格等方式从事走私且顺利通关的重大走私犯罪案件;如果没有海关工作人员协助或参与,难以完成走私行为的刑事、行政案件。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为推动这项制度落实到位,近年来,海关总署先后2次部署全国海关对“一案双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对大连、长春、上海、青岛、深圳、汕头、黄埔、南宁等部分直属海关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向全国海关通报。多数直属海关均成立了由一把手任组长、纪检组组长和缉私局局长任副组长的“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将“一案双查”作为查办重大走私案件的规定动作,做到了凡是查办重大走私案件必须开展“一案双查”。各直属海关也普遍将落实“一案双查”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加大了监督检查力度。有的海关还设计了自选动作,如深圳海关整合纪检监察、督察内审和缉私警察督察三支监督力量,建立“一案双查”线索双向移交、信息通报反馈、监督资源整合、重大案件办案协作及监督部门定期例会等机制,推进了“一案双查”制度的落实;大连海关制定了《对缉私执法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将“一案双查”工作作为重点检查内容。
关警密切协作,办案成效明显
“一案双查”制度的成功得益于各直属海关纪检监察部门和缉私部门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内外协调、联动互助的办案机制的形成。缉私部门在查办走私案件中发现海关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线索后,及时向直属海关党组和纪检组汇报,并将线索和相关证据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程序进行初核。发现确有严重违纪行为的,成立由直属海关关长、纪检组组长和缉私局局长组成的领导小组,以及缉私和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加的联合办案组。办案中纪检监察部门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推动案件查办工作,缉私部门发挥刑事措施的作用,有效解决了纪检监察部门办案手段不足的问题,也为侦办走私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2009年1月至2013年5月,全国海关通过“一案双查”共立案137件,涉及海关工作人员155人,占海关纪检监察部门自查案件总数的39.1%。实践证明,“一案双查”制度已成为海关惩治内部执法腐败的“撒手锏”,为海关掌握反腐败斗争主动权,有效防控执法风险、廉政风险和管理风险,维护队伍的纯洁性提供了制度保障。
注重举一反三,发挥治本作用
海关总署在通过“一案双查”严惩内部执法腐败的同时,还把查办案件与查找风险点结合起来,通过深入剖析发案原因,查找执法风险、廉政风险和管理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
健全案件剖析通报制度,及时开展警示教育。对海关系统内发生的重大典型案件及时通报,每2年编发1本《海关系统违纪违法案例选编》,下发至全国海关开展警示教育。各直属海关重视“一案双查”结果运用,通过进行相关案例剖析,堵塞漏洞,深入分析风险隐患,促进了风险防控能力的提升,有效发挥了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如厦门海关针对2009年“9·21”走私案“一案双查”中发现的监管薄弱环节,制定下发了27个货物监管和通关基本流程,以作业流程为主线,编写了19类240个岗位操作规范,还建立了人工查验现场查验图像获取制度,最大限度地反映货物的基本特征及现场的实际情况,有效地降低了查验岗位的廉政风险。
转化工作成果,重点防范渎职风险。2011年至2012年,海关总署连续2年将预防渎职犯罪工作作为年度重要工作进行推进,专门成立由署领导牵头的全国海关预防渎职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在全国海关普遍开展了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宣传教育活动,并建立了渎职风险研判机制,重点要求对总署、广东分署及直属海关挂牌督办的重大走私犯罪案件在移送检察机关之前,由缉私部门牵头组织各有关业务部门和法规、监察、督审部门对渎职风险进行研判,分析有无内部渎职风险及可能引发的渎职案件,切实做好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
(中央纪委、监察部驻海关总署纪检组、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