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省内河骨干航道例行养护管理,巩固骨干航道建设成果,提高骨干航道例行养护标准和要求,确保航道畅通,省港航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航道养护管理规定》、《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全省《内河骨干航道经常性养护管理规定(试行)》自2006年以来的实施情况,经征求各地意见、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浙江省内河骨干航道例行养护管理规定》正式颁布实施。
该规定分总则、例行养护管理、技术考核、资金管理、附则5章29条。适用于全省境内京杭运河等8条内河骨干航道的例行养护管理,其他内河骨干航道参照执行。该规定明确内河骨干航道例行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照“高标准养护、严要求管理”的原则,坚持周期性养护与预防性养护相结合。对全省骨干航道巡查、水下断面监测、航道疏浚、护岸和管理码头修复、航标养护、清障、绿化养护、养护工程质量、内业资料、技术考核、养护资金管理等例行养护工作内容和工作制度作出了具体要求。该规定将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