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张家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韩晓敏 殷冉
目前,进口食品品种不断增多,食品流通销售的渠道、市场销售面日趋扩大,除食品商店超市外,还包括食品商店、药店零售、电视直销等,如果消费者缺乏对特殊用途食品的了解和鉴别知识,很容易造成消费误区,为此,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进口特殊用途食品检验检疫进行深层探讨。
在此探讨的进口特殊食品包括有国家标准定义的特殊膳食食品以及胶囊、片剂等特殊剂型但未以保健食品申报的普通食品。
我国进口特殊食品存在四大问题
目前,国内外对特殊食品的定义和管理不尽相同,美国、欧盟建立了有关膳食补充剂的法案或方针,对特殊膳食食品管理较为完善,而我国由于食药分离、分段管理、政策及法规等因素的影响,进口特殊食品尚无单独的准入条件限制,特殊膳食食品市场发展尚不成熟。
目前,常见的进口特殊食品有鱼油类、磷脂类及各种果蔬提取物等诸多品种,2012年我国各口岸共检出不合格进口特殊食品59批,不合格原因涉及国外证书、标签、产品质量等。笔者结合工作,认为进口特殊食品监管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四点。
一是进口准入环节存在信息不对称。《食品安全法》规定,新品种食品首次进口时,进口商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获得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进口许可方可进口。非首次进口,需要有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或《食品安全法》出台前的进口记录。对于《食品安全法》生效之前无进口记录,也无对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进口商或其代理人也需向卫生部申请进口许可后方可进口。目前进口商普遍缺少对产品能否进口的自主审查和报告,检验检疫机构对食品新品种的判定、有无进口记录的验证、以往标准检验依据的确证等内容存在信息不对称,特殊食品的进口判断比较困难。
二是容易与保健食品混淆。特殊食品基本为预包装食品,产品类型与包装与保健食品形似,但如果不满足保健食品申报条件(含有我国规定的保健食品原料成分或宣称有保健功能)即可不以保健食品用途进口,进口则不需要办理保健食品行政审批手续。而口服液、片剂、冲剂等特殊食品其名称、形态、食用方法容易使消费者造成保健品或药品的消费误导。
三是适用标准依据不全。近几年,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陆续制修订发布,但随着进口特殊食品品种的增多,加之检测技术复杂,成分检测鉴定困难,与此对应的相关产品标准、食品安全标准不全。
四是散装进口后续监管问题。 国家对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有明确要求,规定应有中文标签,标签标注内容包括品名、产地、净含量、有效成分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而能量和营养成分的标示是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上最重要的部分,也是特殊膳食食品之所以与普通食品区别的主要特征。但上述标签管理要求不适用于散装和大包装胶囊食品,此类产品在口岸环节与国内生产流通环节的衔接需要加强,散装产品入境后是否分灌装、是否按申报用途加以使用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厘清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