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春艳
为规范邮政业标准化工作,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日前公布《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邮政业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邮政业需要统一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标识、邮政编码编制规则,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的服务质量、服务流程、服务设施及其工程技术规范,快递服务的服务质量、服务流程、服务设施及其工程技术规范,邮政业使用的信封、封装用品、寄递单式等用品用具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办法》规定,邮政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邮政普遍服务标准,邮政行业安全作业、管理及安全设施标准,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邮政业其他技术与服务性要求的标准,应当制定为强制性标准。邮政业强制性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和服务,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
《办法》规定,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自行废止。邮政业技术与服务要求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制定企业标准,并遵照《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国家规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的,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在企业标准发布后30日内,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邮政业用品用具、通用设备及车辆等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编号、名称。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包裹详情单、快递运单等寄递单式上标明或者在服务承诺中声明所执行标准的编号、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