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2日,卢旺达、阿曼、乍得和约旦等4个世贸成员向世贸组织递交了《贸易便利化协定》的批准文件。至此,批准《贸易便利化协定》的成员已达112个,超过协定生效所需达到的世贸成员总数三分之二的法定门槛,协定正式生效并对已批准协定的成员正式实施。
根据世贸规则,批准协定的成员将自协定生效之日起,履行在政策法规透明度、管理措施现代化以及口岸管理部门协同合作等方面的承诺。我国于2015年9月批准接受《贸易便利化协定》。对我国而言,除在单一窗口、确定和公布平均放行时间、出境加工货物免税复进口、海关合作等少量措施设定了过渡期外,包括简化单证手续、规范进出口费用等方面的措施将立即付诸实施。
从全球范围看,《贸易便利化协定》的生效和实施意味着在国际贸易程序将更趋简化和协调,货物流动、放行和结关速度将进一步加快,势将推动全球贸易和经济增长。根据WTO秘书处的测算,《贸易便利化协定》实施将使全球贸易成本平均降低14.3%,为全球带来一万亿美元的出口增长。同时,作为世贸组织成立20年来达成的首个多边货物贸易协定,《贸易便利化协定》是多哈回合谈判启动以来取得的重要成果,其顺利实施更将增强各方对世贸组织多边谈判功能的信心。
对我国而言,作为世界第一大货物贸易国,协定的生效和实施同样具有显著积极意义。一方面,实施协定将有助于我国口岸综合治理体系现代化,提高我国产品竞争力和改善吸引外资环境;另一方面,《协定》实施还将普遍提高我国贸易伙伴的贸易便利化水平,为我产品出口营造便捷的通关环境,使企业广泛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