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动物科研所今年7月下旬拟从澳大利亚进口2只野生鸵鸟用于繁殖育种科研。进口这些野生鸵鸟时是否有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及2011年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1]36号)规定,“十二五”期间我国对进口以下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简称“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一)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以及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的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和种植园进口的用于科研、育种、繁殖的野生动植物种源。(二)军队、武警、公安、安全部门(含缉私警察)进口的警用工作犬以及繁育用的工作犬精液及胚胎。
2011年度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种子种源具体种类及进口额度按照该通知附件——农业部2011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和国家林业局2011年度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执行。
因此,该单位在进口野生鸵鸟之前应先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进口种子种源审批表,经国家林业局审核确认后,可凭审批表向进口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海关凭国家林业局签发的机打审批表办理免税审批手续,并对2011年凭保进口的种子种源在办理免税审批手续后,给予退保核销。对于未经批准或未列入年度计划的进口种子种源应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免税进口的种子种源,未经合理种植、培育、试种、养殖或饲养,不得擅自转让和销售。对违反规定的种子种源进口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并暂停其1年免税资格;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种子种源进口单位,暂停其3年免税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