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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新平:直面碳关税贸易政策 中国有自己对策

    www.jctrans.com 2009-12-19 2:37:00 中国证券报

  •   陈新平:直面碳关税 中国自有主张 

      碳关税作为国际贸易过程中的一个贸易政策,并非单纯的是针对贸易问题。在一定意义上,它也是一种政治喊话与外交攻势,目的在于抢夺低碳经济时代的全球规则制定权,通过气候问题,再次将其他国家绑架到少数发达国家的经济“战车上”。对此,中国应有自己的对策。 

      首先,中国应继续主张“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少数发达国家提出征收碳关税的一大意图,就是用气候问题来遏制发展中国家的迅速崛起。对中国而言,长期以来形成的高投入、高能耗、低效率的经济增长模式正处于艰难的转型过程中,如果过早地领受强制性的温室气体减排指标,那么就等于给未来经济的快速发展增添了一个更强的外部约束条件——温室气体排放权限额问题。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上百年的工业化过程中,排放了大量的温室气体,虽然目前的温室效应主要是由其过去的经济活动造成的,但负面影响是持续的。如果现在就让发展中国家承担强制性的减排任务,显然有失公平。因此,在全球气候谈判问题上,中国需要继续主张“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 

      其次,应促进环保与贸易协调处理机制的建立。在世贸组织的现行法律制度中,包含着很多环境保护的例外条款,由于世贸组织对环境问题的调整还停留在原则层面上,缺乏操作层面的规则体系,所以,一旦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之间发生矛盾冲突时,世贸组织现有的争端解决机制很难平衡二者的关系。如尽管某些条款(如GATT第20条)是为环保问题而设定的,但往往成了实施贸易保护的“依据”。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就是世贸组织缺乏完善的环境与贸易协调处理机制,易产生“借环保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的问题。可见, 在贸易与环境的问题上, 会员国还应积极促成世贸组织进一步完善相应的争端解决机制。 

      第三,利用多边谈判机制解决气候问题。在气候问题上,利用碳关税要挟发展中国家,不仅受到发展中国家的抵制,就是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也持反对意见。除了美国将碳关税提到立法的高度外,法国也一直没有放弃其碳关税的观念。在今年7月举行的欧盟成员国环境部长非正式会议之前,法国再次提出:如果哥本哈根气候变化谈判不能达成协议,将考虑对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征收碳关税。但法国的提议遭到了瑞典和德国代表的反对。由此可见,对于征收碳关税的问题,西方发达国家的态度也不完全一致,所以中国应利用这一形势,积极主张:凡涉及气候变化及环境标准争端问题都应在多边框架下解决,不能由一个国家或少数某几个国家说了算,更不能让极个别国家将其意志强加在发展中国家的头上。 

      第四,争取全球气候谈判话语主导权。全球气候变化已经成为影响国际社会未来发展的重大问题,随着各国对环境问题的重视及新能源技术的研发与应用,人类社会必将迎来一个全新的“低碳革命”时代。中国是一个正在崛起中的发展中大国,在众多的国际事务中,尤其是在全球气候变化谈判中,应该有更大的话语权和更多的作为。因此,中国应采取更为主动的策略,积极参与全球气候谈判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以掌握气候领域的规则制定权,并成为全球气候法律体系的主要构建者之一。在参与全球气候谈判或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既要防止西方发达国家借环境问题限制中国经济发展的倾向,又要争取全球气候法律制度对中国的长期崛起形成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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