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免除新能源汽车购置税政策落地后,7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部署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意见》要求,2014年至2016年,中央国家机关以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要逐年提高。这一政策的提出旨在发挥政府采购的导向作用,推进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使用新能源汽车,在公共服务领域扩大新能源汽车的应用规模,通过公共部门的示范使用增强社会信心,引导私人部门购买。
政府采购是一种类市场机制的选择过程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袁钢明教授向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表示,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推动新能源汽车的应用推广是在消费、使用端用市场性的方法给予生产企业支持。政府营造了一个模拟的、相近的市场经济环境。在这个市场中,政府作为一个大的市场需求者,不再直接干预企业技术选择和生产过程。
他向本报记者进一步说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将产品向以政府为用户的市场中推广,同样存在着招标、竞标的竞争过程和企业间的竞争关系。在这个推广过程中,企业生产出来的新能源汽车也要符合市场的需求,接受市场的检验。
现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还不成熟,与广泛应用于市场还有距离。袁钢明向本报记者提到,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直接投入成本比补贴消费者更加简便、直接、有效地缩窄了新能源汽车从工厂到市场的距离。他说,只有政府有这样的实力为新能源汽车产业下一步向更广阔的消费者市场推广创造条件。
财政支持的着力环节有分歧
“同样这笔钱,政府通过审批拨款的方式也好,还是银行贷款的方式也好,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从生产角度给予新能源汽车企业资金支持,不如用这笔钱购买企业的新能源汽车,从消费环节给予企业资金回报。这样,比政府直接投入生产资金的做法更加合理。”袁钢明向本报记者表示,政府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方式不同,机制和效果就不同。
在袁钢明看来,政府财政扶持新能源汽车产业相关生产技术的研发是一种计划经济的做法。由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政府不可能有效地在技术研发和技术选择过程中发挥作用。政府只能通过企业向它的汇报和申报了解这种微观的企业决策和行为。本质上说,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突破点在于技术,但是它的动力应该来自于市场和企业内部。
他认为,企业向政府销售新能源汽车,同样面临一个优胜劣汰的过程。这个过程很自然地将政府的财政支持流向了品质佳、价格合理并且在技术研发上有所突破的企业。在这种机制下,作为政府采购对象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得到的利润回报等同于从政府获得的资金支持。“买他的车,对新能源汽车企业的激励会更深刻、更有效。”在袁钢明看来,这种激励是一种真实的、内在的和竞争性的,它将给企业更大的动力去提升技术水平,从而形成一个良性循环。
暨南大学经济学院财税系主任沈肇章教授则表示出了不同的看法。他的观点是,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初期,行业利润率较低,政府财政应该重点在技术创新环节给予支持。
在他看来,制约中国新能源汽车市场推广最大的问题在于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备的技术水平亟待提升。他强调,目前,新能源汽车相关产业的生产企业自身在技术引进和技术突破方面仍缺乏实力。而且,由于资本总是向利润率高的行业流动,社会资本也不容易自发地向新能源汽车产业聚集。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财政应该将主要力量首先放在新能源汽车相关技术的理论研究上。以政府的力量集中社会资源进行理论研究和技术创新,再将所得到的成果、经验甚至教训供企业进行分享、实践和进一步提升。
他表示,政府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此次出台的《意见》也从多个方面制定了扶持政策。但是,如果新能源汽车的技术问题得不到突破,它的便捷性得不到大幅度提升,其他政策都不可能很好地落实和发挥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