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印发通知,要求中央企业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根据权力的重要程度、自由裁量权的大小、腐败行为发生的几率及危害程度等因素,定期对收集和排查到的廉洁风险进行评估,合理确定等级。以此为基础,中央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控方案,特别要突出高风险的防控,加大从源头上防范廉洁风险的力度。
据介绍,此通知的背景是“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印发〈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11〕42号)要求,做好中央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工作,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通知给出的短期任务是,2012年中央企业要重点针对投资决策、产权交易、财务管理、境外资产、资本运营、物资采购、招标投标、选人用人和工程建设等腐败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要岗位开展廉洁风险防控工作。通知给出的长远目标是,截至2017年年底,建立运行顺畅的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并结合实际,逐步探索由传统防控向信息化防控发展。
对于如何建立廉控机制,此通知也给出了具体意见。
首先是定责定权:中央企业要进一步明确部门、岗位的职权名称、内容、行使主体和规定依据等,对职权行使的主体、条件、范围、程序、时限和监督方式等内容,特别是对人、财、物、核心技术、商业秘密和无形资产管理等关键岗位的职权进行梳理、规范,编制职权目录,绘制各类职权运行流程图,规范运行。
其次是多渠道收集廉洁风险信息,排查识别廉洁风险。通知要求中央企业重点对可能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各项因素进行评估,包括权力结构与授权,机制制度,权力运行,思想道德,外部环境等。
在权力结构与授权因素上,通知强调,中央企业要格外注意决策主体的职权是否明确,决策程序是否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是否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部门职能配置,特别是人、财、物管理等重要职能的配置是否合理并且相互制约;重要岗位是否落实不相容业务分离规定;授权的范围、事项、条件和期限是否清楚,自由裁量权限是否适当;责、权、利是否明确且对等;授权事项与被授予者的履职能力是否匹配。
通知还要求中央企业在评估的基础上对于自身的廉洁风险给予等级评估,并以此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加快廉洁风险预警系统的研发,根据定期评估结果,对可能发生腐败行为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风险预警;对达到风险等级的岗位人员,分别运用任职谈话、岗前培训、谈心疏导、函询告诫、组织处理等方式及时进行处置,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于违纪违法人员,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另外,通知还明确将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作为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和领导人员业绩评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制定廉洁风险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对因廉洁风险防控工作落实不力出现腐败问题的个人和单位,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