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找境内机构担保到境外去发债融资,此路不通。
7月末,外汇局下发《关于核定境内银行2011年度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削减2011年度境内银行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规模的同时,明确规定,暂不受理境内房地产企业为其境外子公司在境外发行债券提供对外担保的申请。
业内人士分析,这是控制跨境资金流入,打击“热钱”的又一加码政策,并配合国内房地产市场调控。
这份通知称,适度调减2011年度境内银行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规模,核定部分中资银行、法人制外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2011年度指标合计7637622万美元。
所谓融资性对外担保,是指境内银行应境内机构的申请,为其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在当地融资提供的担保。
金融问题专家赵庆明告诉记者,融资性担保本质上是“准外债”,当银行为企业在境外融资提供担保时,实则就形成了对外债务。
此前,为压缩跨境资金非法流动的空间,遏制违法违规资金流入和结汇,外汇局连续两年减少境内机构短期外债指标规模等。赵庆明认为,如果只压缩短期外债余额,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可以利用政策的空子,通过申请融资性对外担保,来达到企业境外融资的目的。
通知还指出,暂不受理境内房地产企业为其境外子公司在境外发行债券提供对外担保的申请。赵庆明认为,结合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的减少,这份通知一方面配合目前国内房地产市场调控,另一方面有利于抑制“热钱”的流入,此外也有助于改变目前国际收支失衡的现状。
通知表示,外汇局受理境内机构融资性对外担保申请事项,以及境内银行办理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时,均应严格审核境外被担保人融资资金的具体用途。担保项下融资资金不得以股权或债权投资等形式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