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10月27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金色大厅召开联组会议,对国务院关于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在回答询问时表示,关于一些单位是不是可以利用自己的自有土地包括资金来建设保障性住房这个问题,早在2007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当中就有政策规定。当时的规定是,远离城市的独立工矿区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建造住宅。在这个文件当中,这种企业建的住宅是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来销售给本企业的职工,多余的住房由城市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者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这是2007年国务院24号文件当中的政策规定,现在这个规定仍然在全国各地一些工矿企业执行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