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以及《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将于明年1月1日起废止的消息引起广泛关注。这意味着,现行火车票基本票价中占2%的铁路旅客强制险将被取消,铁路事故人身伤亡15万元的赔偿上限也将废止。
近年来,车辆、海运等交通险种赔额均在上升,铁路强制险标准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难以保障旅客权益。此次强制保险和赔偿上限的取消表明,我国铁路系统向企业化、市场化改革又迈出一步。同时,强制保险取消后,铁路保险服务应引入专业的保险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给旅客提供更高保障的产品。此外,铁路保险开放化和市场化还需要铁路部门有更坚定的决心和相关配套的规章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