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第628号文件,自2013年1月1日起,将正式废止《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天津市相关保险行业人士指出,铁路强制保险与现行多部保险行业法规相违背,不利于铁路乘客保障自身权利。铁路强制保险明年取消后,消费者乘火车可自由选购保险公司的商业意外险产品,此类产品的保额更高。
据了解,《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由原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于1951年6月24日发布。条例规定,“旅客之保险费,包括于票价之内,一律按基本票价2%收费”,赔偿责任限额为1500元。直到1992年6月1日,根据新修订的条例规定,所有铁路旅客,不论坐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保险保额提高到2万元,保险费包含在火车票价内,金额依然为基本票价的2%。1994年颁布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则将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定为4万元。这两个标准沿用至今。
2007年施行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三十三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负有限额为15万元的赔偿责任,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2000元。换言之,铁路旅客如出险,将从铁路运输部门获得最高不超过17万元的人身伤害赔偿以及2000元行李损失赔偿。
去年7月23日温州动车事故发生后,铁路强制保险的弊端浮出水面,在社会上引起广泛争议。多数消费者认为,铁路强制保险的保费过高,保额过低,消费者的生命价值没有得到尊重。一些法律人士则指出,铁路部门的强制保险违背了《保险法》和其他法律规定,铁路局并不具备保险公司的资质,强制保险也违反了《合同法》中双方自愿的原则。
据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相关专家介绍,目前绝大多数寿险公司都有交通意外险销售,此类商业保险覆盖消费者因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公共汽车、出租车、地铁等交通工具产生的意外,保费因期限不同而不等,最高保额超过100万元。商业意外险一般最低保额超过20万元,高于铁路强制保险最高17万元的保额限制。商业意外险的最大优势是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保险公司、保险期限、最大保额等,有利于保险市场规范发展。
据中国人寿天津分公司相关人员介绍,铁路强制保险的取消,有利于商业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同时,消费者也应提高保险意识,在出行时购买合适的保险产品来保障自身、分散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