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废除施行61年的强制保险规定

收藏 www.jctrans.com 2012-11-19 14:54:00 新疆经济报

导读:据新华社北京11月18日电 中国政府网日前转发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中,《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废止。同时,《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也被删除。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8日电 中国政府网日前转发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中,《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废止。同时,《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也被删除。有关人士表示,条例已经施行61年,早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形势和铁路发展,废止是在情理之中。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于1951年发布并施行,共分七章十八条。当时就铁路旅客强制保险规定:“凡持票搭乘国营、或专用铁路火车之旅客,均应依照本条例之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其手续由铁路局办理,不另签发保险凭证”。

  就强制保险费,条例规定,“旅客之保险费,包括于票价之内,一律按基本票价百分之二收费”。

本文关键词:铁路,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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