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日前出台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评估管理程序》,民航局将以一系列运行评估标准为基础,建立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外国运营人)安全生产评价机制,加大对外国运营人的安全运行监管力度,督促其提升在我国境内运行的安全水平。该管理程序既是对持有《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9部)运行规范的外国运营人的补充管理,也是民航局对外国运营人安全监管模式的一个创新举措。
近年来,在我国境内运行并取得CCAR-129部运行规范的外国运营人数量逐年增多,运输量持续增长。截至目前,在我国境内持有CCAR-129部运行规范的外国运营人已达到156家。在2014年,外国运营人在我国境内起降航班为37.4万架次,约占到2014年我国民航飞行总架次的11%。但是,外国运营人的运行水平参差不齐,部分运营人不安全事件频发,安全隐患突出。为此,民航局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相关的我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规章,建立了对外国运营人运行评估管理程序和系统。
管理程序规定了九类运行评估项目,包括发生不安全事件、停机坪检查发现问题、航站检查发现问题、外国运营人对局方的反馈、运行规范申请和遵守情况、行政措施、运行安全有关的投诉或举报、国际运行评估参考和自然减分项目,共涉及飞行事故、严重事故征候等34项具体评估内容。
管理程序明确,由负责运行审定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主管局)进行外国运营人的运行评估管理。主管局将根据运行评估项目的相关标准对外国运营人进行评估和计分。每个外国运营人的起始分数均为0分。当外国运营人在我国境内运行安全水平降低,将会按照运行评估方案对其进行减分,并根据对应的分值对其采取相应的运行限制措施,禁止或部分禁止其在我国境内的运行。扣除分数将以-12分、-8分、-6分、-4分为界,分为四个梯度,如果每连续六个日历月内无减分则自动加1分,直至0分。
持有CCAR-129部运行规范的外国运营人,分值在-12分及以下时,将可能被吊销CCAR-129部运行规范,全面禁止其在我国境内运行。在-8分及以下时,将减少其CCAR-129部运行规范中的飞机和目的地数量;在-6分及以下时,将赴外国运营人的主运营基地进行检查,根据检查情况重新评估、计分;在-4分及以下时,将不予批准其新增CCAR-129部运行规范中飞机和目的地数量。
对初始申请CCAR-129部运行规范的外国运营人,依据上述四个分值梯度,也将分别被采取不予批准其CCAR-129部运行规范、限制批准其CCAR-129部运行规范中的飞机和目的地数量等运行限制措施。
记者了解到,主管局负责建立所辖外国运营人的运行评估档案,对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局收集的外国运营人运行有关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实施评分工作,依据评估结果对所辖外国运营人采取运行限制措施,并及时向外国运营人及其所在国民航管理当局通知外国运营人运行及评分情况。外国运营人的CCAR-129部运行规范失效后,该评估档案也将长期保留,以作为对外国运营人评估结果的追溯。
目前,国际民航组织(ICAO)、欧盟和美国都建立了类似的评估机制。其中,国际民航组织和美国则是针对国家进行航空安全评估。国际民航组织正全面推进普遍安全监督审计计划(USOAP),从安全监督系统的八个关键要素,对各国是否符合其最低标准进行安全审计,审计结果分为正常级别和重大安全关切级(SSC级),为重大安全关切级时,表明该国不符合国际民航组织最低标准,需采取整改措施。欧盟同样是直接对外国运营人进行运行评估,在欧盟公布的航空安全清单上,当评估结果为A类时,会禁止其在欧洲境内运行,评估结果为B类时,则对其采取一定的运行限制,不出现在清单上则无运行限制。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以国际航空安全评估(IASA)程序为基础,对各国是否符合最低国际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分为I级正常级别和II级不符合FAA要求级别,评估结果为II级时,会限制或禁止来自该国的运营人在美国境内运行。
根据管理程序,我国民航在对初始申请CCAR-129部运行规范的外国运营人进行运行评估时,会参考上述国际运行评估结果。
作者 王娓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