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报》、中国民航网 记者王诗彧 报道:为了进一步适应监察员执法实际需要,加强监察员资质管理,民航局修订完成《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CCAR-18-R3,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新规章将自7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随着行业快速发展,民航安全监管工作面临航空公司重组后人员、飞机跨地域运行大量出现,监察员队伍日益壮大,应急管理监管、网络和信息安全监管等岗位的人员需要持证执法等许多新情况,需要对原有的监察员管理规章进行修订完善。因此,2007年民航局启动了对原有的监察员管理规章的修订工作。
本次新修订的《管理规定》共分八章、四十九条,内容涵盖监察员的职责和权限、分类与分级、培训管理、监察员证的申请和颁发和管理、法律责任等,确立了以行政执法为中心的监察员管理思路,在初始培训、证件申请、证件审验、证件管理等环节,加强了对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的要求,围绕监察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管理。
与原规章相比,《管理规定》在严格监察员的准入门槛、加强监察员资质管理、满足监察员执法实际需要、充分调动监察员的工作积极性、完善对监察员的持续监管和培训工作等几方面进行了修订。新规章完善了监察员管理制度,将监察员类别整合,分为安全监管类、经济监管类、综合监管类和督导类四个大类,以更好地满足执法实际需要。在分类的同时,又将除督导类以外的监察员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以充分调动监察员的工作积极性。为满足适应监察员面临的越来越频繁的跨辖区行政执法需求,《管理规定》取消了原规章对监察范围的规定,优化了办证流程,规定同一监察类别下变更监管专业时无需申请获得批准。此外,《管理规定》明确了民航局业务司局和管理局在监察员管理中的职责。
为提高监察员队伍资质水平,《管理规定》完善了监察员培训制度,着力加强监察员的培训管理,明确了监察员初始和持续培训相关内容,规定监察员每两年持续法律培训和持续业务培训时间均不得少于四十学时。《管理规定》确立了两年一次的审验制度,并严格了证件管理。同时调整了证件格式和规章章节顺序,更加强调监察员的职责、权限和分级分类管理等内容。
据了解,我国民航自1999年建立监察员制度,至今已经14年,其间为适应监管实际和改革需要已经进行了两次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民航总局令第84号)于1999年颁布实施,2002年对该规章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民航总局令第114号),2005年进行了第二次修订(民航总局令第144号)。此次修订进一步提高了规章的适用性,将对监察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