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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国税局出台20项措施 助力郑州航空港发展

收藏 www.jctrans.com 2013-9-9 10:58:00 大河网

导读:月2日下午,记者从河南省国税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支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加快发展,省国税局在国家税收政策的框架下,借鉴发达地区经验,出台了支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加快发展的20条措施。

  9“优惠支持最大化,办税环节最简化,税收环境最优化。”河南省国税局出台20项措施,从政策到服务到管理的“三最”,助力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的发展。

  9月2日下午,记者从河南省国税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支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加快发展,省国税局在国家税收政策的框架下,借鉴发达地区经验,出台了支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加快发展的20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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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国税局党组书记、局长孙荣洲说:“要尽最大努力用足用活税收政策,尽最大限度简并下放管理权限,尽最大可能探索创新服务机制,以期实现优惠支持最大化、办税环节最简化、税收环境最优化。”

  政策支持实惠多,12条涉及税收优惠政策

  20条措施中,有12条涉及税收优惠政策。优惠范围不仅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支持节能减排,而且支持优化股本结构、扩大投资;优惠幅度不仅有比法定税率降低10个百分点的优惠税率,还有实际税负超过6%、3%的即征即退政策。例如:对实验区内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企业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简政放权力度大,5条新规力求办税环节最简化

  在20项措施中,创新性地制定了5条最简化的办税措施。将属于省、市局的审批、认定、备案权限,直接下放到郑州航空港区国税局,或由郑州航空港区国税局直接上报省局,取消中间审批审核环节;新增9项即办业务,由办税服务厅直接办理。

  以后实验区内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项目备案市级权限全部下放至郑州航空港区国家税务局;属于省局备案权限的由郑州航空港区国家税务局直接上报省局。并且由省、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的涉税事项,按照规定授权郑州航空港区国家税务局办理,报报省、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纳税服务标准高,“三”、“六”、“零”模式显亮点

  河南省国税局从满足纳税人需求出发出台了3条纳税服务措施,推出了“三、六、零”服务模式。即“三个当月”、“六项服务制度”和“零收费”,首次提出了七个工作日办结制。

  “当月申报、当月审核、当月退税。”“实验区内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网上办税、涉税审批、参加涉税培训、领取发票及涉税资料,国税机关均实行零收费。”孙荣洲说:“通过这些措施,为实验区内的企业提供方便、快捷、舒适、低成本的服务,让企业来得了、稳得住、能发展。”

  附:河南省国税局支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加快发展的二十项措施

  1.对实验区内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实验区内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3.实验区内居民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实验区内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5.实验区内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抵免不足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6.实验区内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或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实验区内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分置试点改革中,因股权分置试点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注入资产和被非流通股股东豁免的债务,增加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的部分,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8.实验区内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作为免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实验区内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不计入收入总额。

  10.实验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符合规定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11.实验区内企业从事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12.实验区内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可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13.下放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权限。实验区内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项目备案市级权限全部下放至郑州航空港区国家税务局;属于省局备案权限的由郑州航空港区国家税务局直接上报省局。

  14.简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程序。实验区内拟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需复审的企业,经实验区内科技、财政、国税、地税四部门联合审查后,直接上报省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管理部门。

  15.实验区内总机构在郑州市和郑州新区范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经确认后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汇总缴纳。

  16.由省、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的涉税事项,按照规定授权郑州航空港区国家税务局办理,报省、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17.扩大“即办业务”。在原有即办业务基础上,新增高新技术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资格备案等9项即办业务,纳税人可在办税服务厅直接办理。

  18.建立适应实验区纳税人需求、内容丰富的“三、六、零”服务模式,打造全国办税成本省、效率高、服务优的税收环境。

  “三个当月”:实验区内出口企业办理退税业务,符合规定的当月申报、当月审核、当月退税。

  “六项服务”:实行纳税服务直通车制度,实验内纳税人所有办税业务都可在办税服务厅办理,需要上级税务机关办理的涉税事项实行直通办理,随时审议解决;实行首席服务官制度,首席服务官深入企业,提供“一对一”的全程跟踪服务;实行温馨提醒制度,将办税流程、税收政策变化等涉税事项,通过电话、税务网站、短信、微博微信等方式,及时提醒纳税人,防范税收风险;实行“免填单”服务制度,对实验区内纳税人发生频率较高、填写难度较大的27项涉税业务全部实施免填单、简填单、电子填单等服务,节省办税时间;实行无纸化申报服务制度,实验区内纳税人通过网上申报的,不再报送纸质申报资料;实行“一户式”服务制度,实验区内纳税人基础信息采取“一次报送、各税共享、长期共享”,不再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

  “零收费”:实验区内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网上办税、涉税审批、参加涉税培训、领取发票及涉税资料,国税机关均实行零收费。

  19.提高办税效率。除个别特殊事项外,其余涉税事项办结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

  20.成立实验区国税工作指导小组。由省、市国税机关所得税部门牵头,货物和劳务税、进出口税收管理、纳税服务、征管和科技发展、国际税务管理等部门参加,组成国税工作指导小组,建立月定期联系沟通机制,及时解决实验区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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