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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航:不赔偿因航班变更带来的损失

收藏 www.jctrans.com 2013-5-23 10:35:00 国际金融报

导读:“针对消费者投诉的机票问题,我们已经在与亚航方面沟通,一旦有处理结果,我们会告知有关的消费者。”上述人员说,“不过,由于你本人不是机票的直接购买者,我们不会将处理的过程、方式告知你,建议还是让受损失的消费者直接致电我们。”

  “关于亚洲航空(下称‘亚航’)上海飞往马尼拉机票的问题,我们投诉中心已经知道了。”5月22日下午,记者致电中国民用航空局消费者事务中心时,工作人员给出了让人稍感意外的答复,“实际上,从本周一开始,我们就陆续接到了消费者的投诉”。

  “针对消费者投诉的机票问题,我们已经在与亚航方面沟通,一旦有处理结果,我们会告知有关的消费者。”上述人员说,“不过,由于你本人不是机票的直接购买者,我们不会将处理的过程、方式告知你,建议还是让受损失的消费者直接致电我们。”

  此前,《国际金融报》连续两天报道,不少消费者向记者反映,他们在亚航买到了没有航班的飞机票,且“不提前通过短信和邮件告知。只是通过了电话询问亚航客服人员,才得知了机票改签的消息”。

  昨(22)日,亚航问题机票的受害人之一沈志峰对记者说,截至目前,他本人还没得到亚航的正面回复,其他受害人员有的“因为酒店预订实在不能退订,不得不改变行程,或早或晚地进行了改签”。

  另外,沈志峰还提醒记者,“突然发现,7月1日马尼拉回上海的航班又能每天都可以预订了。”此前,亚航客服人员和部分受害消费者提供给记者的信息是,“上海前往马尼拉的航班时间实际上是星期二、星期四、星期六和星期天,马尼拉回上海的航班时间是星期一、星期三和星期五。”

  对此,记者再次致电亚航马来西亚的部门。这次得到的信息是,消费者在网上购票时已填写了各种联系方式(电邮或短信),对于航班的取消或更迭,他们会提前发电邮和短信以提醒消费者注意航班已被更换或取消。但该人士说,“我们会保证信息已绝对发送出去给消费者,但不能消费者能不能得到我们的信息。”

  对于赔偿问题,上述人士给出的解释是,“一旦消费者在没有收到任何提醒的情况下,在航班当天才获知航班取消,他们的赔偿方式还是上述的更换航班和保留消费积分。”当记者询问是否能退还现金时,他们表示“只能退还当天航班票价的一半”。

  记者昨日再次登陆亚航官网时,确实发现,预订机票之前,确实有关于亚航的航班规则和航程表的解释,具体说明是:“我们将尽力跟从刊登的行程时间表。虽然如此,在时间表、行程或其他地方所展示的时间会随时改变,且我们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对于由此改变所蒙受的任何损失,不负责任。”

  “当机位订购后,我们在任何时候可能会更改航程或取消、终止、转移、延期、重新安排、或耽误任何航程,当我们有理由认为此更换是根据在超越我们控制范围之内或为安全或商业理由所导致的情况下所必须的。”说明称,“如该航班被取消,我们将以我们持有的特权,作出以下决定:以下一班最早的航班为您服务,只要该班机有空位,且无额外收费,及必要时,延长您预订的有效期限;或如您选择另一时间飞行,我们会把您航费的价值保留在信用账户以便您在下一趟飞行使用,但您必须在3个月内重新订购。”

  “亚航本身就是低成本航空公司,通过调节航班时间和班次让航班尽量客满,很正常。”对于亚航的解释和说明,中国民航大学航空运输经济研究所所长李晓津对记者说,“这种经营理念可能与消费者先前的理解有出入。”

  “价格便宜,客人来了就走。不来,就可能取消掉。”他将亚航的航班形容成“国内某些不正规的客运大巴”,“不过,你在实实在在付了钱的‘正规大巴’(票价较高的非连接航空公司)上,对方整点肯定就会发车,也不用等客满。”

  李晓津认为,虽然在订票时做了说明和解释,但不主动提醒消费者取消航班“确实不对”,也没有“说取消就取消的道理”。“总之,亚航的做法也许合理,但不合乎人情。”他说。

  不过,东南大学法学院张马林律师对记者说,在中国市场,就须按中国的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办事,充分让消费者了解知情权。另外,在他看来,订票时亚航的说明条例仍有“霸王条款”之嫌,“不说消费者是‘上帝’。至少要让消费者要和公司站在平等的位置上,保障消费者提前预定酒店、旅游行程等‘财产’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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