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月1日以来,国内外航空公司纷纷在正常航空运费之外,向货主、货代企业收取燃油附加费。2001年“9·11”事件以后,经营国际航班的航空公司,开始在正常航空运费之外,向货主、货代企业收取安全附加费。2003年伊拉克战争以后,又在正常航空运费之外,向货主、货代企业收取战争风险附加费、美国海关附加费。由于各航空货运公司收取的上述四种附加费,不仅远远高于实际成本,而且存在各航空公司恶意同谋,损害航空运输服务购买者权益的重大违法嫌疑。
2006年2月以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巴西、英国、韩国和欧洲联盟陆续对在正常航空运费以外,向广大货主、货代企业收取各种附加费的国际货运航空公司进行反垄断调查,并对涉嫌垄断的航空公司作出处罚。其中,美国已对香港国泰航空公司、法国航空公司、荷兰航空公司、北欧航空公司、荷兰马丁航空公司、澳洲航空公司、英国航空公司、大韩航空公司、千塔斯航空公司、日本航空公司等十大航空公司处以总计12.74亿美元的罚款,欧盟已对包括英国航空公司、法荷航空集团、加拿大航空公司、日本航空公司、新加坡航空公司、香港国泰航空公司等十一家航空公司处以7.99多亿欧元的罚款。
根据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律和欧盟有关规定,国家或欧盟反垄断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作为受害单位和个人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证据。凡是政府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民事诉讼案件绝大多数都会胜诉。因此,世界各地的航空货运服务购买者分别在美国、加拿大、英国、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对包括上述公司在内的近四十个较大国际货运航空公司提起了私人反垄断民事诉讼。有关专家预计仅仅美国集体诉讼累计和解金额就会超过10亿美元。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以下简称货代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韩立德获悉境外航空货运反垄断案有关情况后,及时跟踪进展情况,并向货代协会领导作出汇报,货代协会为伸张企业权益,维护国家利益,积极联系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外贸企业协会),共同提出由货代协会代表中国货主、航空货运代理人参与境外航空货运反垄断集体诉讼,并委托韩立德律师代理有关事宜。2008年11月,货代协会和外贸企业协会联合向广大中国货主、货代企业发出《关于向国际货运航空公司索赔多收的燃油附加费及其他附加费的通知》,吸引了中国货代、货主企业的关注和咨询。在企业忧虑和质疑中,货代协会通过与各省市货运代理协会紧密联系,共同宣传。在规定诉讼截止时间内,共计十二家航空货运代理企业向协会提出委托索赔。经过代理律师艰苦努力,美国航空货运反垄断集体诉讼和解管理人已分别于2011年10月中旬、2012年12月中旬、2013年11月中旬三次以美元支票形式向货代协会代表的中国货代企业支付了已有三批和解协议项下赔偿金246477.57美元,总金额折合人民币153万多元,到账金额已按诉讼标的分配给各参诉企业。此外,没有参与得到赔偿的中国货代企业,怀着对货代协会的信赖,主动联系协会并希望参加在美国、英国、荷兰等地进行的反垄断诉讼进行索赔。
这次货代协会代表中国企业对外索赔,意义十分重大。这是中国货运代理企业第一次以受害者身份走出国门,参与其他国家法院的反垄断集体诉讼活动,积累了中国企业参与境外反垄断诉讼的初步经验;这是中国行业协会第一次代表中国受害企业参与境外反垄断索赔,对行业协会代表本行业企业维护合法权益进行了大胆的有益探索;这是中国律师第一次接受中国货运代理行业协会委托,参与境外反垄断索赔诉讼程序;这是中国国际货运企业参与境外反垄断索赔的第一个成功案例,并对今后中国企业参加参与境外反垄断索赔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同时对更广泛的领域如何在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指导下协助中国企业提出、应对索赔,中国律师如何代理中国企业在不同法律体系国家参加反垄断诉讼,作为直接购买者和间接购买者的中国企业如何相互配合参加境外反垄断诉,如何平衡中国原告企业和中国被告企业的利益关系等方面都提出了一些值得研究的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