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索赔的类别
(一)正当的索赔与不当的索赔
1.正当的索赔
指买卖当事人的一方末能覆行其契约义务,致相对人遭受损害,因而提出的索赔而言。被索赔人对于索赔人所提出的这种索赔,应以妥善的解决,否则难免道致纠纷。
2.不当的索赔
1)误解的索赔:买方误会交易条件,以为交货时间不符,而提出索赔。
2)市场索赔:买方因市场变化,进口货物价格不跌,买方不甘受损,借口 单证 不符或品质不佳等理由,向卖方索赔。
3)恶意的索赔:一开始即有计画的设计索赔陷阱,制造索赔原因,从而迫使对方赔偿。
4)夸大的索赔:货物可能略有瑕疵,但买方却夸大其受损程度,向卖方请求巨额赔偿。
(二)依契约内容为根据的索赔
1.关于品质方面的索赔
例如品质不佳、劣等品质、瑕疵品质、混入不良品、混入劣等品等。
2.关于数量方面的索赔
例如重量或内容的短失、整件货物的短卸或知交,或卖房交货时短装或漏装。
3.关于价格方面的索赔
契约中有关价格计算及各类费用的负担未详加约定,因而道致的索赔,例如汇率变动损失或运费保费上涨损失由何方负担,佣金如何计算等。
4.关于包装、装运标志方面的索赔
例如包装不良、不充分或不全、包装不符、包装松弛、破损、漏损、装运标志不全等。
5.关于交货方面的索赔
例如迟延交货,或约定不得分批装运或转运,卖方未予遵守,致买方遭受损失而提出的索赔。
6.关于保险方面的索赔
保险方面的索赔发生在以CIF和CIP条件交易的场合。例如卖方未依契约规定拼保,致货物遭受损害时得不到赔偿或赔偿不足。
7.关于货款方面的索赔
例如买方不付款、迟延付款或不依约开发信用状而遭卖方索赔。
8.关于信用状方面的索赔
信用状方面的索赔,多由卖方提出,常见的有买方不开信用状、迟开信用状、开出内容不当或不完整的信用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