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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成品油消费税改征增值税 建立税收征管链条

www.jctrans.com 2014-8-6 17:02:00 中国经济时报

导读:成品油作为我国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消费税改革无疑是能源税收体系的重头戏。

  成品油作为我国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消费税改革无疑是能源税收体系的重头戏。中共中央政治局在今年6月30日审议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制定了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时间表:2016年基本完成重点工作和任务,2020年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因此成品油消费税改革迫在眉睫。

  我国成品油消费税征收存在的问题

  ——征税环节单一,只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

  目前我国成品油消费税只在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等起始环节征收,征收环节单一,这会导致从不同渠道生产的成品油进入市场时销售价格不同,从而使竞争起点不公平。由于部分炼油企业自身管理不规范,地方政府对炼油企业监管不到位,因此在利益驱动下部分炼油企业通过一系列手段进行漏税,使得生产出来的成品油很大一部分是以不含消费税的“裸油”的价格进入市场的。

  成品油的生产原料为原油或燃料油,而原油需缴纳资源税而无需缴纳消费税,燃料油需缴纳消费税、不需缴纳资源税。因此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炼油企业就会有内在冲动将买进的原油通过“变票”行为,将买入原油的票据改为买入燃料油的票据,从而漏掉一部分消费税税额。据不完全估算,每吨汽油在征收消费税以及与其相关的附加费前后价差可达1800元,这就造成纳税企业在与偷税、漏税企业竞争时处于价格劣势,长此以往将会出现“劣币驱除良币”的现象,从而对我国成品油市场造成巨大冲击,同时也使我国成品油消费税大量流失。

  ——各种油品税率不一,造成市场行为扭曲

  我国的成品油消费税是从量计征,不同的油品之间的税率并不统一。无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0元,含铅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4元,柴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0.8元,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0元。不同种成品油之间的单位税额差距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造成套利空间,通过一系列不法手段将应纳高税率的成品油“洗白”为应纳低税率或不需要缴纳消费税的成品油。

  目前我国成品油市场上存在着大量调和油,调和油是用芳烃、石脑油、90号汽油、MTBE等原料,或者使用93号汽油添加其他化学成分调和出来的。调和汽油生产准入门槛较低,生产工艺简单。经过化学处理后,其排放标准可以做到符合93号清洁汽油标准,因此检测结果也可以合格。但是调和油并不需要缴纳消费税,这就扭曲了市场主体的行为选择,造成成品油市场秩序混乱,侵蚀了我国的大量成品油消费税税基。

  同时我国成品油市场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的有关规定,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通知》初衷是为减轻航空企业的税收负担,却导致了其他油以航空煤油的面目出厂,从而漏缴消费税,形成了税收征管的漏洞。为鼓励企业生产生物柴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10年联合下发《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明确对利用废弃动植物油脂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该《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此前已缴纳消费税的生产企业可按照规定予以退还。然而,国内众多进口商钻进口生物柴油免缴消费税的政策空子,大量进口含少量生物柴油组分的普通柴油,牟取暴利。

  走营改增道路,建立成品油多环节征收税链

  ——明确征收范围,建立清单制度

  成品油市场品种多样,不同种成品油之间因税率不同,这给税收征管和税收稽查工作带来了困难。因此,可以考虑建立清单制度,通过正向列举或者反向剔除等方法,统一行业内成品油种类名称,以准确无歧义的文件形式明确征收范围,填补征管漏洞。

  ——统一税率,简化税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不同种成品油之间税率不一容易造成市场主体行为扭曲。我国成品油消费税之间税率并不大,因此可以考虑将所有成品油税率统一,在税率源头上将漏洞堵死。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在此基础上应考虑尽量减少甚至取消成品油税收优惠,减少税收优惠政策对资源配置的扭曲。

  ——成品油消费税改革走营改增道路,通过成品油消费税改征增值税,建立环环相扣的全程税链

  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营业税和增值税是平行征收的关系,但是营业税存在着重复课税的情况,因此从2012年8月1日开始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同年8月营改增试点分批扩大,预计到“十二五”结束时将在全国范围内完成营改增。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是增值税的子集,旨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加征消费税以实现对高能耗、不可再生资源进行特殊调节,而成品油消费税又只是消费税中的一个税目,因此在改革成本最小的前提下,可以依托现有增值税框架进行成品油消费税改革。

  将成品油消费税改为增值税后,每个环节依次抵扣,直至进入最终消费环节,形成全程税收征管链条。将成品油消费税改为增值税后,可以实现三重红利:

  1.可以相对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将成品油消费税改为增值税后,成品油消费者有索要发票的内在激励,实现以票控税,将增值税的“良税”效果体现出来,相对于之前征收消费税时的征管力度要小得多。

  2.明确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由于消费税是价内税,消费者在消费成品油时价格中含有消费税税额,将成品油消费税改为增值税后,实现价税分离,明确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减少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

  3.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成品油生产企业不但要缴纳消费税还要缴纳营业税,而消费税属于中央税,营业税属于地方税,在缴纳消费税较多的情况下会影响地方政府的营业税收入,再加上2012年营改增之后,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减少,因此地方政府并不存在强烈的动机来加强对成品油消费税进行征管,甚至会因为地方保护主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对成品油生产企业漏税进行纵容。但是转为增值税后,这部分税收收入将自动转为中央地方共享税,这样地方政府就存在内在激励,从而加强监管,同时可以弥补地方政府营改增之后的财政收入短缺。在对成品油消费税进行改革时,应以稳定宏观税负为原则,避免出现改革之后企业税负增加的现象,因此应谨慎测算成品油增值税税率,从而确保石化行业健康发展和国家能源供应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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