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质量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提出每年对省级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其中,制造业产品质量合格率、品牌发展战略实施等都成为重要考核指标。《办法》规定,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牵头,会同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每年9月底前完成上一考核年度的考核工作。考核分为A、B、C、D四个等级。《办法》从质量目标、质量措施两个维度提出了产品质量量化指标、工程质量量化指标、质量宏观管理、质量安全监管、质量基础建设等5个方面的考核指标。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但凡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地区,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负责人强调,这是为了强化地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守住产品质量安全底线。根据《办法》,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由质检总局通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考核结果同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省(区、市)人民政府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