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细则与“非公新36条”相关条款对照
电力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
电监会《加强电力监管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电力的实施意见》:不断完善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及小水电等可再生能源的许可准入条件。
铁路
抓紧研究制定铁路体制改革方案,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干线、铁路支线、铁路轮渡以及站场设施的建设,允许民间资本参股建设煤运通道、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等项目。
铁道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参与建设铁路干线、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煤运通道和地方铁路、铁路支线、专用铁路、企业专用线、铁路轮渡及其场站设施等项目。
国土资源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坚持矿业权市场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
国土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要保障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参与国土资源领域市场竞争的平等权利。切实保证民间资本投资主体与其他投资主体平等进入、公平竞争的待遇。(丁开艳 王晔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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