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明年起施行

www.jctrans.com 2012-10-31 14:12:00 腾讯财经

导读:2012年10月22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汽车召回制度从原来的“规定”变身“条例”,正式上升到国家法律法规的高度。

  昨日,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发布了国务院法制办、质检总局负责人就《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答记者问。

  2012年10月22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汽车召回制度从原来的“规定”变身“条例”,正式上升到国家法律法规的高度。

  两部门负责人在上述答记者问中指出,条例中针对生产者召回缺陷汽车产品存在的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在提高罚款额度的同时,增加了吊销行政许可等处罚措施。特别是针对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拒不召回等严重违法行为,条例规定对生产者处以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此外,《条例》将罚款额度大幅提高,分别从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和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提高到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和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分析,按照缺陷汽车产品价值的10%为罚款的最高额度,即便是均价10万元的自主品牌乘用车,按照同一批次1000辆的保守估计数,企业罚款金额也在千万元级别,从而对明知有缺陷拒不召回或召回后拒不消除缺陷的企业,产生震慑作用。

  业内人士认为,《条例》的施行将促使自主品牌汽车企业更加重视提高产品质量,以降低召回所带来的损失。这对提升我国汽车制造水平将有很大推动作用。

本文关键词:汽车产品,召回

【发表评论】 共有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锦程物流网”的所有文字、图片等作品,版权均属锦程物流网所有,转载必究。若转载使用,须同时注明稿件来源和作者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