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香港政府海事处(Marine Department of the Government of Hong Kong)信息,MARPOL公约有关防止油污附则I的最新修正案计划于2016年10月1日生效。
该修正案规定称,有关机舱残油(渣油)舱应设有专用泵处置残油,并且该舱柜不得与舱底系统、舱底含油污水舱、内底或油水离器有排放连接。
此外,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应具有批准的船到船(STS,过驳作业)作业计划。所有油轮被要求装有包括硬件和软件的稳性仪器,其能够在任何操作条件下验证是否符合完整性和破舱稳性要求。
香港政府海事处要求当地油轮的船东、经营人和舵手遵守和符合该修正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