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俄罗斯出台了《2015?2030俄罗斯北方海航线的综合发展规划》(俄罗斯所称的北方海航线与北极航线的东北航线相当,后文中提到的中俄北极航线合作以及北极航线,也指的是中俄在北极航线的东北航线的合作以及北极航线中的东北航线),将中国视为该规划的最大合作方或使用方。此前,中俄在北极地区的合作多集中在环境气候与资源开发等低政治领域,在航道、军事等涉及到主权利益的领域,俄罗斯一直对中国持警惕态度。俄罗斯此次在北极航线开发方面对中国的态度发生了重大转变,俄罗斯有什么考虑,中国应该如何应对,是我们亟需分析思考的主要问题。
俄罗斯无力承担北极航线的独立开发
北极航线的开发涉及到港口建设、航道疏通、沿线能源开发等工程项目,需要坚实的资金和技术支持。然而,欧美国家的经济制裁使俄罗斯经济下滑,预算负担加重,无法以本国之力独立承担北极航线的开发建设。其实,俄罗斯在北极问题上一直持强硬态度,并不断采取措施以扩大俄在北极问题上的国际影响力,此举遭到欧美国家的猛烈攻击。自2014年克里米亚公投后正式向俄罗斯提出合并建议以来,欧美国家从自身地缘政治利益出发,开始对俄罗斯实施经济制裁,并将制裁方向逐渐转向俄罗斯的支柱产业——能源产业。在此轮经济制裁中,欧盟挥动石油大棒,宣布限制俄罗斯获取欧盟敏感技术尤其是石油产业技术,并禁止向俄提供北冰洋深水钻探技术和设备,在资金和技术上给予双重打压。在俄罗斯经济增速持续放缓之际,美欧的制裁升级使其蒙受了更大的经济损失,俄罗斯卢布、股市都曾出现崩盘式暴跌,经济前景不容乐观。在西方国家发动并持续对俄罗斯经济制裁的情况下,俄罗斯预算负担加重,这极有可能给其北极航线开发计划带来不可预知的财务问题。
欧美国家的经济制裁迫使俄罗斯将战略目光转向亚洲地区。传统上看,俄罗斯在北极开发方面倾向于加强与北极国家合作,利用西方公司加强其北极项目的开发力量。而此次由欧美国家经济制裁导致的经济危机,使俄意识到必须寻求新手段以满足其北极地区的战略需要,其中就包括向其他国家寻求政治支持,使其项目投资来源更趋于多元化。近年来,俄罗斯已开始在既定的北极盟友之外寻找新的合作伙伴,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亚洲国家都被视为俄罗斯北极开发项目的潜在合作对象。俄投资政策分析师索罗科认为,国际资本正逐渐从欧盟和美国转移到亚太地区,未来俄罗斯可以从亚太地区获得更多投资,这有助于消除俄西伯利亚和远东地区开发过程中的资金瓶颈。
中国成为俄罗斯北极航线合作开发的重点选择对象
北极航线对俄罗斯意义重大,尤其是俄罗斯同土耳其交恶后,北极航线就成为了俄罗斯通向世界大洋的唯一水上通道。关注北极问题的俄罗斯战略问题学者索比亚宁认为,仅靠俄罗斯本身的实力无法开发北极,因此需要外国伙伴的加入,但必须以不威胁俄罗斯的北极利益为前提,并能在其掌控之下。在俄罗斯诸多可能的合作对象中,中国与西方的北极国家相比,北极利益诉求较弱,更无主权利益纷争。若俄与北极国家进行合作,必然要侵害其在北极航线的主权利益。因此,俄罗斯认为中国是目前参与北极合作的最佳伙伴。
另外,北极航线开发是一项浩大的系统工程,成本高昂,以俄罗斯现在的财力状况,无力独自承担。中国具有雄厚的资金基础和庞大的人力、物力资源,这是俄罗斯力邀中国参与北极航线开发的关键因素。目前,中国经济总量居世界的位次正在稳步提升,外汇储量已居世界第一。在当前的金融体系下,中国管理如此大规模的外汇储备存在着财政风险、汇率风险、通货膨胀等诸多风险,而规避风险的一大举措就是鼓励资本输出。并且,中国的航线开发建设技术也日趋成熟,在西方国家对俄罗斯进行技术打压的情况下,中国可以为俄航线开发提供一定的技术支持。
还有,俄罗斯注意到中国对北极航线强烈的利益诉求,双方有极大的合作可能性。作为大北极国家,北极航线的开通对中国的意义重大。目前,海运承担了中国90%以上的国际贸易运输,北极航线顺利开通,不仅将减少海上运输成本,降低和分担途经马六甲海峡、巴拿马运河等高政治敏感区所带来的风险,还有利于开辟中国新的海外资源能源采购地。而且,中国一直希望能够参与到北极事务中去。所以,俄罗斯认为中国定会积极响应这一能够获取北极利益、提升中国北极政治地位的合作邀请,两国的合作将更为顺畅。更重要的是,一旦北极航线正式开通,中国将成为俄罗斯在该航线的最大客户,中国在北极航线充足的货运量能够保障俄罗斯的航线收益,并且中国对能源的巨大需求也会大力促进俄罗斯的能源输出,获取更大的外汇收益。
中国应该怎么做?
首先,积极参与北极航线港口合作与开发。加强港口合作建设是中俄双方合作开发北极航线的重要环节,也是促进中俄两国关系发展的有效途径。对此,我国在与俄罗斯的港口合作方面,可积极投资参与扩建北冰洋沿岸港口摩尔曼斯克港项目,重视对普里莫尔斯克港石油输出中心的投资建设,改善港口的基础设施条件、服务结构和生产过程,为中俄两国的石油贸易运输提供便利。对于自然条件优越、前景广阔的港口如不冻良港——海参崴港,以及作为俄罗斯重点扶持项目的大型深水港口——塔曼港,可加大投资力度和合作范围、拓宽参与经营的渠道和模式。
在港口投资模式方面,我国可以合作伙伴的方式参与港口投资建设,或以合资的形式与俄罗斯的港口经营方共同投资组建企业,共同经营。同时,建议俄罗斯适当放宽对港口后方的临港工业园区的开发经营权的控制,鼓励开放经营,允许投资方共同参与管理经营,充分实现港区一体化,提高港口的运作效率。总体而言,对于俄罗斯的港口投资与合作开发,我国应把握时机,在推进俄罗斯港口基础设施的现代化发展的同时,保证我国的投资项目获得较高的收益。
其次,积极参与北极资源合作开发。北极圈内已探明并可用现有技术开发的石油、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储量估计分别高达900亿桶、1669万亿m3和440亿桶。目前,我国对石油和天然气的需求正日益增大。对此,我国可与具有地理优势及开发经验的俄罗斯合作开发北极资源。并且,俄罗斯目前的北极资源开发项目正面临着资金不足等问题,我国可以提供充足的资金、技术及人才支持,共同开发,形成中俄合作开发北极资源模式。
俄罗斯北极地区的石油和天然气占北极地区总量的80%和99%,且大多集中在俄罗斯的西西伯利亚盆地。对此,我国可参与投资,改善基础设施及开采设备,扩大开采规模,提高石油及天然气资源的利用效率,通过技术的改进和进步,实现资源利用率的最大化。在合作模式上,我国可以通过企业合资合作的方式与俄罗斯企业共同开发经营。同时,在合作开发进程中,我国应及时跟进北极油气相关信息,并妥善处理资源开发产生的废弃物,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第三,对俄提出适当的补偿性要求。尽管俄罗斯在《2015?2030俄罗斯北方海航线的综合发展规划》中将中国视为该规划的最大合作方或使用方,但俄罗斯也不会将相关港口的经营权或管理权轻易交予中国。因此,中国必须向俄罗斯提出适当的补偿性要求,以达到合作共赢的目的。
一是要求俄罗斯帮助中国提高在北极事务中的话语权。环北极国家对于非北极国家具有一致的排他性,极力限制他国参与北极事务。尤其是对于近年来迅速崛起的中国,更有较强的提防之心。2013年5月,中国成功加入北极理事会,成为正式观察员国。但是,正式观察员国虽具有参会权,却不具有表决权,严重限制了中国直接参与决定北极事务和获得北极开发的权益。俄罗斯是北极国家,也是北极理事会成员国,具有极强的主导权和话语权。俄罗斯应在北极理事会中助力中国发声,支持中国提出的项目提案,尽力维护中国的北极权益,提高中国在北极事务中的地位。
二是要求俄罗斯为中国船舶通行北极航线提供便利和技术支持。北极东北航线已经进入通航阶段,从2007年开始已有231艘船舶通过东北航道。中国中远集团“永盛轮”分别于2013年和2015年两次试航北极东北航线,2016年又有6艘船航行北极。但目前,北极航线并没有实现完全意义上的商业通航,该区域海况复杂,即使夏季航道状况较好,也不时会有浮冰出现,影响船舶通航,需要俄罗斯引航船、破冰船进行引航和破冰服务,费用高昂。对此,俄罗斯应对中国商船减免相关通行费、引航费、港口使费等,必要时派遣破冰船优先为我国商船提供服务,或对我国破冰船的建造提供技术支持。
三是要求俄罗斯在其他国际事务中与中国加强合作。在近年来共同发展的过程中,中俄两国在多数国际问题上保持着高度一致,并在政治、经济、能源、贸易等方面联系紧密。中国可以与俄罗斯进一步加强深入合作,在军事、外交等领域共同制定长期规划,提升合作伙伴密切程度,加快石油、天然气管线建设,促进能源贸易合作,积极建设中俄自贸区,提升两国贸易合作水平。
合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积极应对突发事件。在共同参与北极航线合作开发中,若发生的突发事件不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将会给北极地区及中俄两国利益带来严重损失,甚至可能会为中俄双方留下政治隐患。对此,我国应制定针对性的北极航线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建立完善的应急响应及治理机制和专门的应急处理平台,确保突发事件能够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和高效、安全的应急信息管理,为合作开发建设北极航线提供安全可靠的环境和保障。对于俄罗斯提出的应急处理方案,在不损害我国利益的前提下,我国应积极配合和推进实施,与俄罗斯协力维护北极航线的开发安全及运营安全。
二是加强环保体系构建。在合理开发北极航线及北极资源的同时,注重对北极生态环境的维护。与俄罗斯加强环境保护方面的深入合作,构建环境监测监督机制、湿地保护、生态护岸、生态缓冲带建设以及重大港口工程的生态修复机制等。另一方面,制定节能减排政策,鼓励低碳技术研发,在中俄合作开发北极航线的进程中,积极倡导航道开发与自然生态系统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是参与航线相关国际立法。中国应在国际上推动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依托的北极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明确北极航线的全球性特征和参与利用北极航线需要履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倡议将北极航线纳入多边治理的框架,为中俄参与北极航线的开发和利用提供有利的法律保障和约束。另一方面,对于中俄双方签订的合作条约及与北极地区签订的北极航线开发的相关条约,要严格履行,不得损害俄方及北极地区原住民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