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船舶污染的监管,10月3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草案在要求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同时,增加“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的规定。
草案同时提出,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根据草案,向海域排放海洋环境保护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或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或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而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有以上行为之一且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崔静 宋张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