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污染物排放管理,推进内河水域环境的保护和防止船舶大气污染工作,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近年来,内河水运迅猛发展,长江等内河水域的环境压力日益严峻,现行船舶污染防治的要求已不能满足内河水域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为加大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的管理力度,落实国家关于依法治国和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交通运输部在调研、论证及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现行《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作出了修订。
为进一步提高船舶及其作业活动对内河水域环境保护的标准和要求,《规定》提出了五项禁止排放的要求:一是禁止船舶向内河水体排放有毒液体物质及其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者其他混合物。二是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三是禁止在内河水域使用溢油分散剂。四是禁止向内河水域排放船舶垃圾。五是水上船舶修造及其相关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应当及时清除,禁止投弃入水。
《规定》新增对防治船舶污染大气的要求,明确船舶使用的燃料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同时鼓励船舶使用清洁能源,并在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减少船舶靠泊时对港口城市造成的大气污染。《规定》还鼓励船舶污染物通过岸上接收处置,免除部分船舶污染物处理设备配备要求。
交通运输部介绍,为了规范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规定》规范了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投保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切实提高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能力。《规定》还明确了船舶污染物清除主体的责任,取消了布设围油栏方案和替代措施应当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等5项行政报备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