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运输法规修订近15年之后,德国正式修订了海洋运输法,使其更适应现代化的运输环境。
2012年12月,德国联邦议院通过立法,修订了国际海洋货物运输法。自德国1998年修订了运输法体系后,如今对新法的修订不会令人感到惊讶。尽管1998年的修订内容很多,但是并没有涉及海洋运输的方面。部分原因是国际海运这一范畴的复杂性,另一部分原因是关于实施“鹿特丹规则”的不确定性。
与一些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一样,德国从来没有真正签署加入“海牙-维斯比规则”,相反的,他们将部分条文做一些变化,体现在其商务法典中。所以,新的修订只需要更改目前的法条,而不需要重新加入国际公约。
德国新法保留了海牙-维斯比规则的基本框架。如下所述,它也借鉴了逐渐被认可的鹿特丹规则,同时也适度借鉴了汉堡规则。
合同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新修订法律的最根本改变是,传统海牙-维斯比规则中“权力部分被废除”的概念被冲淡了。当事方被允许可更大自由地签订合同,而不违反强制性规范。然而,除了某些例外情况,类似的合同自治权力不能通过“一般性商业条款”而完成。因此,简单地调整提单背面条款并不能获得此类权力,而必须就每个运输合同来分别进行协商。
这种谈判能力的注入令人联想到鹿特丹规则的规定,尽管鹿特丹规则采用的是不同的方法。一种观点认为,这是引入了自由市场的健康力量。另一相反的观点是,如果合同一方的谈判地位高于另外一方,那么可能造成该交易的不公平。
承运人免责条款的放弃
“一般性商业条款”的免责事项,与海牙-维斯比规则相比,放弃了承运人因火灾免责和航行过失免责的抗辩,以及修订了多式联运时的责任限额。
举例来说,通过提单背面条款,则承运人在火灾和航运过失上的免责将被取消。此项修订和鹿特丹规则的要求非常接近,后者也是考虑到现代通信技术,而不再将航运过失作为免责事项,同时限制了火灾免责的抗辩理由。
责任限额
海牙-维斯比规则的责任限额是每件货物667 SDR或每公斤货物2 SDR。新修订的法律在海陆联运时,该限额可进行调整,每公斤货物的责任限额选择区间在2 SDR ‐ 40 SDR之间,只要能证明双方当事人知道限额的改动即可。这符合1998年修订的运输法。任何其他对责任限额的修改都要求通过单独的协商。
其他规定
新法借鉴鹿特丹和汉堡规则,扩展了“实际承运人”的定义,不再局限于实际船东。在某些情况下,期租方或码头营运人都被视为承运人。
新法借用了欧洲的《国际公路货物联合运输条约》(CMR)的规定,依据索赔函可中断诉讼时效,直到另一方正式拒绝接受索赔。
最后,新法适用后在德国扣押船舶更为容易。简言之,现在证明债务人打算转移其资产是次要的。
结论
新德国海商法的修订也许合乎情理,但这些所有的修订内容,就像任何的改变一样,对国际社会赖以成形的旧有模式仍然带来一种不确定性。现在可以认定,德国的司法管辖将会以新法规的面貌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