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政府日前制订出台《关于促进航运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鼓励该市航运企业“二次创业”和外挂船舶回迁,促进航运业持续健康发展。
《实施意见》包含了许多重磅级的财政扶持措施,时间将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在此期限内,航运企业新增自有并经营的运输船舶,使总运力规模达10万载重吨及以上的,给予航运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每增加5万载重吨再奖励50万元,奖励总金额可达200万元。
航运企业自主开辟以泉州港为出发港的国际航线(港澳、台澎金马航线除外)并持续经营2年以上的,每开辟一条国际航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航运企业建造或购买1万载重吨及以上,船龄在5年以内的运输船舶,在泉州市入籍并投入营运后,每艘船舶按年贷款利息的20%给予补贴,单艘船舶累计可达500万元。
对在泉州市新注册的船舶融资、海上保险、航运资金结算、航运价格衍生品开发等航运金融服务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1%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金额同样可达500万元。
(孙灿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