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氏日报》报道,在前不久召开的国际海事组织法律委员会第99次会议上,修订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的责任限制,提高了船东的责任限额。
该公约的限额追溯至1996年,国际海事组织说事故的经验和通货膨胀率意味着该限额现在“不足以弥补索赔的成本,尤其是那些因燃油泄漏引起的事故”。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规定了为两类索赔的船东赔偿责任限额: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索赔。该修正案将从通过之日起36个月内生效,即于2015年4月19日生效。
国际海事组织表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提供了一个“几乎牢不可破的责任限制制度”。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可能限制其责任,除非证明损失是由于他个人的行为或疏忽造成、故意造成此种损失,或由于鲁莽和知道可能会导致此种损失。”
鉴于国际保赔协会编制的统计组表明,只有一小部分索赔尚未根据目前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的责任限额完全补偿,国际海运商会原本质疑任何索赔限额的提高是否是有道理的。然而,在“太平洋冒险家”轮于2009年在昆士兰发生溢油事故之后,清理费用被认为超过适用的限额,它说它同意许多政府曾要求国际海事组织审查的限额意味着某种程度的提高限额是毫无疑问的。(黎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