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泉州市航运业持续健康发展,市政府日前出台了关于鼓励航运业规模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税收、财政、人才、信贷、保险等方面提出诸多扶持举措。
根据《意见》,航运企业运输船舶因年检、维修、发生海损事故或遭遇严重自然灾害造成停航停运,主管税务机关今后将主动上门服务,并依据实际情况及时确定船舶在停航停运期间免缴税额。
为鼓励航运企业做大做强,财政扶持政策今后将重点倾斜规模发展和规模企业。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将筹集建立航运发展专项资金。其中,船舶方面,企业新建船舶或购买船龄在10年以内(含)的外省(市)船舶,在我市落户的,普通货运船舶、集装箱运输船舶在1万载重吨以上(含)、其他专业运输船舶在5000载重吨以上,每载重吨一次性奖励20元。企业方面,航运企业总运力规模达到10万载重吨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达到20万总载重吨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达到30万总载重吨的,一次性奖励60万元。航线方面,为鼓励开辟国际航线,我市航运企业自主开辟以泉州港为出发港的国际航线并持续经营2年以上的,每开辟一条国际航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十二五”期间,企业年缴营业税和所得税100万元及以上的航运企业,当年所缴的这两项税收比上年度新增地方分成60%部分,将回拨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