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针对沿海港口建设与发展存在的问题,交通运输部出台《关于促进沿海港口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简称《意见》),从积极促进港口协调发展、有序推进专业化运输系统码头建设等八个方面提出指导意见,防止出现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沿海港口健康、安全、持续发展。
积极促进五大区域港口群协调发展
《意见》提出,充分发挥主要港口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枢纽作用和对区域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发挥中小港口对临港产业和地区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推动大中小港口协调发展,形成我国布局合理、层次分明、优势互补、功能完善的现代港口体系。
环渤海地区要完善煤炭装船、外贸铁矿石接卸码头布局,统筹开发新港区,注意把握建设节奏,避免过度超前和分散建设。
长江三角洲地区要进一步完善集装箱运输体系、大宗散货海进江中转体系和江海物资转运体系,把握外贸进口原油码头建设节奏。
珠江三角洲地区要重点建设公共煤炭接卸码头,完善中转运输体系,把握集装箱码头建设节奏,适时完善集装箱码头布局。
东南沿海地区要注重港口开发与产业布局的互动发展,把握集装箱码头建设节奏,加强对台运输码头设施建设。
西南沿海地区要有序发展专业化、规模化港区,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岸线、土地等资源,发展邮轮运输,提升客运服务水平。
有序推进专业化运输系统码头建设
《意见》提出,要统筹布局、有序建设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东南和西南沿海地区公共煤炭接卸码头;结合原油管道建设和原油战略储备相应布局建设大型原油接卸码头;建设环渤海、长江三角洲地区外贸进口铁矿石公共接卸码头;稳步推进干线港集装箱码头建设,相应发展支线港、喂给港集装箱码头,积极发展内贸集装箱运输;相对集中建设成品油、液体化工码头,继续完善商品汽车、散粮、邮轮等专业化码头建设。
防止新港区开发一哄而上遍地开花
《意见》提出,进一步明确和突出区域内的重点新港区,防止新港区开发一哄而上、遍地开花和低水平重复建设。要科学、合理确定新港区的布置方案与开发规模,避免贪大求全。要合理确定新港区防波堤、航道、码头等起步工程建设规模,稳妥把握后续工程建设节奏,切实提高投资风险意识,避免过度超前。
有效实施港口结构调整与资源整合
《意见》提出,继续实施老港区专业化改造,全面推进老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大力发展公用码头,鼓励和规范企业专用码头在公平竞争前提下提供社会化服务。鼓励以优势港口企业为主,采取合资合作、兼并重组等多种形式实施企业间资源整合。鼓励港口企业与石化、冶金、电力、航运等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区域内港口资源配置的监管。
抓紧编制港口集疏运体系专项规划
《意见》提出,抓紧组织开展港口集疏运体系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研究制定“十二五”港口公路、铁路等集疏运通道的建设与扩能改造方案。加快主要集装箱港区疏港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具备条件的港口应建设专用公路集疏运通道,积极发展铁水联运。加快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水网地区内河高等级航道集疏运体系建设。
着力推动港口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
《意见》提出,大力发展港口现代物流,构建以港口为重要节点的物流服务网络,继续推进内陆无水港建设,积极发展多式联运,加强港口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大力发展航运金融、保险、海事仲裁、信息、航运交易等现代航运服务业务,探索建立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推进港口智能化生产管理系统、散货码头装卸自动化控制系统、集装箱多式联运信息服务系统等应用。加强港口码头节能设计工作,优化港口装卸工艺及配套工程,注重港口污水回用系统建设,减少港口生产环节的扬尘和噪音,加强港口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
切实加强港口规划和岸线使用管理
《意见》提出,适时启动全国及区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修编工作,进一步完善港口总体规划。对不符合港口规划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岸线使用审批,不予办理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批和施工许可等手续。加强对港口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及时制止和纠正。使用深水岸线的港口建设项目(包括码头水工结构兼顾万吨级及以上船舶靠泊),必须经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审批。坚决制止以“建大报小”方式规避深水岸线审批程序。由国家审批或核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如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火力发电厂、大型石化和钢铁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码头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必须取得交通运输部关于配套码头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