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文件 财建[2011]3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经国务院批准,“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从一般预算资金和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中安排适当资金用于支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家现行财政财务法规制度,结合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工作实际,特制订《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章)交通运输部(章)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